一、选择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标准和程序
1.券商选择标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在选择代理本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券商时,具体选择标准包括: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等服务能力较强,同时拥有良好的公司声誉;
(2)研究实力较强,有稳定的研究机构和专业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公司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支持与服务,包括宏观与策略报告、行业与公司分析报告、债券市场分析报告和金融衍生品分析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需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券商选择的禁止性规定:
(1)严禁将券商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量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券商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券商进行利益交换。
(2)本公司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券商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3)本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
3.券商选择程序。选择可代理本公司所管理公募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券商的具体程序为:
(1)评价拟引进券商。发起部门组织拟引进券商填写《合作券商审慎调查表》。相关部门对拟引进券商评价。
(2)上报批准。发起部门将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拟引进合作券商情况、评价意见和《合作券商审慎调查表》形成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券商签署相关协议。
二、交易量、交易佣金年度汇总及分配情况
(一)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1.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诚通证券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为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2.证券投资佣金支付及分配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诚通证券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为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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