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5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5,39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60,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77%;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39,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39,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8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5%;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96%;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9%;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5%。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此提案获得通过。
1.02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47,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9%;反对3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87,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31%;反对3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3%;弃权9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6%。
此提案获得通过。
1.03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92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7%;反对3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63,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61%;反对3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9%;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0%。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婷婷、洪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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