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2026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海天”)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15,118,297.0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赔偿金115,118,297.04元,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最终影响金额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府海天因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权的撤回补偿方案未能协商一致,故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川0192行初170号),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决定》违法;
(二)撤销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权补偿方案》;
(三)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15,118,297.04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赔偿金115,118,297.04元,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最终影响金额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3,048.28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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