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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1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22,331,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2,489,164股,占上银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175%。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上银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9,977,669,000元,占上银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8883%。

  一、上银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2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人民币20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2号文同意,公司人民币200亿元可转债于2021年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上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42”。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上银转债自2021年7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转股期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6日起由人民币11.0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63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由人民币10.6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23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8日起由人民币10.2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9.83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27日起由人民币9.8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9.37元/股。因公司实施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11月28日起由人民币9.37元/股调整为人民币9.09元/股。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2日起由人民币9.0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8.87元/股。因公司实施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10月16日起由人民币8.87元/股调整为人民币8.57元/股。

  二、上银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22,331,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2,489,164股,占上银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175%。其中,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共有人民币67,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7,794股。

  截至2026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上银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9,977,669,000元,占上银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8883%。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联系传真:021-68476215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邮政编码:200011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6-012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8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5年2月,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吉斯”)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罗湖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继续履行《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生命健康创新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协助办理案涉不动产的注销登记等。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为案涉不动产的抵押权人,2025年7月,托吉斯追加深圳分行、平安信托为被告,要求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本案”)。

  2025年7月,深圳分行及平安信托分别向深圳罗湖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主张根据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理。2025年8月,深圳罗湖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分行、平安信托管辖异议。2025年8月,深圳分行及平安信托分别向深圳中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诉。2025年10月,深圳分行收到深圳中院(2025)粤03民辖终169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深圳分行及平安信托所提管辖异议,裁定本案由深圳中院审理。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5-060)。本案移送深圳中院后,案号另行编立为(2026)粤03民初1202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托吉斯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26年3月31日,深圳分行收到深圳中院(2026)粤03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托吉斯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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