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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3月3日,投票时间为自2026年3月3日起,至2026年4月1日17:00止。2026年4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备查文件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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