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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2,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年3月,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5年12月,原告美国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2025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6-001)。

  二、 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知民终191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诉人迪尔公司因与公司及子公司新疆天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1)新01知民初5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乌鲁木齐中院继续本案的审理,或先中止本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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