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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26-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以下简称“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签署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将其名(包括海外申请对应的中译名)为“一种采用SPAS-26021治疗近视的方法”(鉴于保密义务,本次专利名称以代号列示,下同)的10项合作产品核心专利、合作产品专有技术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公司。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本合同签署后,公司尚需推进合作产品的技术转移、药学研究及药品上市许可研究工作。上述环节周期较长,且存在法规政策变化、技术结果不确定、技术转移不成功等风险,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6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眼科药品管线业务布局,提高公司在眼科市场的竞争力,公司与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签署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将其名(包括海外申请对应的中译名)为“一种采用SPAS-26021治疗近视的方法”的10项合作产品核心专利、合作产品专有技术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为71,000,000.00元以及合作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提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的签署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7743926187

  法定代表人:张建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24-09-11至2028-07-01

  开办资金:83,065.08万元人民币

  地址:温州市学院西路270号

  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宗旨和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整形外科专业/眼科(眼视光专业、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耳鼻咽喉科;鼻科专业(仅限鼻类相关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眼科专业/眼科医学继续教育(涉及资质许可项目需持有资质证书开展)

  2、周翔天

  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

  联系地址:温州市学院西路270号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的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包括海外申请对应的中译名)为“一种采用SPAS-26021治疗近视的方法”的10项合作产品核心专利、合作产品专有技术及相关权益。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翔天教授将该交易标的转让给公司,公司拥有该交易标的开发用于治疗近视的药物。

  本次交易所涉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权益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由交易双方综合考虑需求及市场因素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莎普爱思”)

  乙方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温医大眼视光医院”)

  乙方二:周翔天教授(“周教授”)

  本协议中,莎普爱思为甲方,温医大眼视光医院为乙方一,周教授为乙方二,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周教授和莎普爱思统称为“各方”,各自称为“一方”。各方同意,本协议中未特别说明时“乙方”仅指代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本协议中未特别说明时“双方”指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1、合作内容

  1.1 在合作区域和合作领域内,莎普爱思单方负责对合作产品进行开发、注册、生产、商业化活动(包括合作区域内在海外市场积极推进合作产品注册活动),为实现前述目的,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同意将转让技术依本协议有条件地全部转让给莎普爱思,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方授予莎普爱思一项其平台型知识产权项下的合作优先权(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针对外部企业横向课题委托,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满足甲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开发及注册需求),且所述平台型知识产权仅可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的开发、注册、生产和商业化(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1.2 合作产品系基于周教授及周教授团队创新发现而产生,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应当安排周教授及周教授团队且周教授及周教授团队也同意为莎普爱思无偿提供关于合作产品的相关技术指导及技术咨询。

  2、权利和义务

  2.1  莎普爱思同意受让温医大眼视光医院转让的合作产品专利及合作产品专有技术。

  2.1.1 莎普爱思有权开发以SPAS-26021为活性成分的合作产品,例如以SPAS-26021为活性成分的儿童近视治疗滴眼液(适应症为用于延缓儿童近视进展),在该等情况下莎普爱思有义务就所述以SPAS-26021为活性成分的合作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就所述合作产品申请SPAS-26021新用途(包括提分案)和/或新剂型(如具体配方)的全球专利。

  3、财务条款

  3.1首付款:

  莎普爱思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且收到温医大眼视光医院开出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向温医大眼视光医院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00万元(含税)。

  3.2开发里程碑对价:

  3.2.1莎普爱思同意按照合作产品开发进度分期向温医大眼视光医院支付各项开发里程碑费用,每个里程碑费用仅在首次触发里程碑事件时支付一次,合计6,300万元(含税)。

  3.3 销售提成:

  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温医大眼视光医院的销售提成为不超过合作产品年销售额的2%,海外权益双方另有约定。

  4、违约责任

  4.1 违约

  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本协议有关条款生效所需的审批手续,或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无论是由于作为或是不作为,均构成违约(“违约”),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遵守协议约定的一方以下简称为“守约方”。

  4.2 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所违反的是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则除应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每日按对守约方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履行支付义务。前述约定的给付违约金标准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继续给付至覆盖守约方全部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为止。

  如果违约方所违反的是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非金钱支付义务,则除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还应自违约之日起,违约方每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履行相应义务。前述约定的给付违约金标准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继续赔偿至覆盖守约方全部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为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守约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本协议就特定违约情形已约定具体处理方式的,优先适用该等具体处理方式的约定,且不再与本协议项下违约责任条款叠加适用。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受让名(包括海外申请对应的中译名)为“一种采用SPAS-26021治疗近视的方法”的10项合作产品核心专利、合作产品专有技术及相关权益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丰富公司眼科疾病治疗领域产品线,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合同签署后,尚需负责组织合作产品药学研究及药品上市许可相关研究工作。本合同的签署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视具体合作事项,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因各事项的推进时间较长,上述环节周期较长,且存在法规政策变化、项目推进不成功、研发不成功、技术结果不确定、技术转移不成功等风险,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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