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6-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画文化”)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2,789.04万元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生效判决结果及后续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 诉 人(一审被告):曹哲、莫生俊、东阳紫骏豪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歌画文化因与被告东阳紫骏豪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曹哲、莫生俊、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受理。2025年7月,歌画文化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5项相关内容。2025年12月,歌画文化向法院递交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原第4项诉讼请求。2026年2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5、临2025-101、临2025-145、临2026-007)。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上诉情况
上诉人东阳紫骏豪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曹哲、莫生俊、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的(2025)浙0783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合同特定条款无效并改判:确认《影视剧<英雄志>之联合投资合同》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中,关于被上诉人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利息、利率违约金、担保的全部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确认本案《影视剧<英雄志>之联合投资合同》及其所有补充协议、相关抵押合同中,关于曹哲、莫生俊、北京紫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名下特定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3、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歌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裁定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7民终1538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生效判决结果及后续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