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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 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6-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凯星有限公司(Energy Sight Limited)、正嘉有限公司(Basic Venture Limited)、上海汇之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科技”)、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惠碧源”)、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割及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恩云科技100%的股权、申惠碧源100%的股权、中恩云信息100%的股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均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股份已交割完成。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买方已根据交易协议向卖方支付了以下交易价款,具体如下: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按相关约定配合办理了将监管账户内相当于交易对价总额的51%的暂存价款(170,850万元)向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进行解付的手续。2025年12月1日,交易对方已收到上市公司从监管账户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51%的交易对价款。

  2026年3月4日,公司按约定向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了等额于人民币30,150万元的交易价款。至此,公司已累计将60%(201,000万元)扣除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的60%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款后的交易价款解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

  2026年3月4日,公司向监管账户支付了等额于人民币20,000万元款项。

  截至2026年4月2日,公司按协议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相应暂存交易价款使得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公司尚需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监管账户付至总交易对价额的95%,即尚需支付人民币97,250万元;在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将交易价款余额(总交易对价的5%,即人民币16,750万元)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收款账户。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根据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3、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按照交易协议约定按进度支付交易对价,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

  3、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标的公司已完成本次收购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5、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在正常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相关方已取得实施本次重组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交割;在本次重组相关方按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4、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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