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6-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721,证券简称:百花医药)将于2026年4月8日(星期三)上午开市起复牌。
● 2026年4月7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聚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9,525,08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金华聚新,金华聚新接受该等转让。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亿元,折合人民币11.19元/股。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承诺
自上市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聚新”)名下后,无论监管机构、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是否要求,控股股东金华聚新及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智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山河熠熠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山川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金华聚新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金华聚新通过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的79,525,087股上市公司股份;上述79,525,087股上市公司股份在金华聚新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2.金华智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金华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当前持有的金华聚新0.0125%出资额,但所持金华聚新合伙份额在金华智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3.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华聚新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当前持有的金华聚新70.3716%出资额,但所持金华聚新合伙份额在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4.浙江山川河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金华聚新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当前持有的金华聚新0.0125%出资额,但所持金华聚新合伙份额在浙江山川河谷科技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5.杭州山河熠熠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金华聚新的合伙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当前持有的金华聚新29.6034%出资额,但所持金华聚新合伙份额在杭州山河熠熠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6.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7.上述期限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 关于资金来源及股份质押的承诺
受让方金华聚新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华智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占比不低于50%,即不低于4.45亿元。自有资金的来源主要为股东投资款,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自筹资金不排除申请并购贷款取得,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如果并购贷款未最终获得审批,金华聚新将以自有资金补足交易价款。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关于未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
本次控股权变更事项完成后,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聚新”)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华智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在未来36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或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需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1.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推进并最终实施完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金华聚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金华聚新拟受让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9,525,08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亿元,折合人民币11.19元/股。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方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注:1.截至2025 年12月31日的持股情况,公司总股本为384,547,635股。
2.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华聚新将持有公司79,525,08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上述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转让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及其子米在齐为一致行动关系。
(二)受让方
1.基本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华聚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金华聚新的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华智荟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可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金华智荟实际控制金华聚新。根据金华聚新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外代表企业,金华聚新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决策及退出决策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由金华智荟委派2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规则为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决策通过。因此,金华智荟系拥有金华聚新控制权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金华市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华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发生变动的情形。
三、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涉及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占比不低于50%,即不低于4.45亿元。自有资金的来源主要为股东投资款,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自筹资金不排除申请并购贷款取得,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如果并购贷款未最终获得审批,金华聚新将以自有资金补足交易价款。截至本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双方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让方与上市公司董高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7日,金华聚新与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转让方: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受让方: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略)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
2.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百花医药79,525,087股股份(占百花医药股份总数的20.68%)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2.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百花医药79,525,087股股份(占百花医药股份总数的20.68%)。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作为百花医药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百花医药股份数量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然而,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对标的股份的处置应当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4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2.5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3.1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890,000,000.00元(大写:【捌亿玖仟万元整】),折合人民币【11.19】元/股。
3.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做出相应调整,即: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比例以及总价款不发生变化;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变化。
3.3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意向协议后,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意向保证金【0.89】亿元人民币,作为受让方推进后续标的股份交易完成的保证。
3.4双方同意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首付款。受让方自本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40%首付款【356,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元整),其中:向米在齐支付剩余65,707,868.78元,已支付的保证金89,000,000.00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向米恩华支付115,337,006.75元;向杨小玲支付85,955,124.47元。
(2)核准款。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40%股份转让款【356,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元整),其中:向米在齐支付154,707,868.78元;向米恩华支付115,337,006.75元;向杨小玲支付85,955,124.47元。
(3)过户款。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确认书(股份过户完成)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20%股份过户款【178,000,0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捌佰元整),其中:向米在齐支付77,353,934.39元;向米恩华支付57,668,503.37元;向杨小玲支付42,977,562.24元。
3.5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信息:
……
3.6受让方应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3.7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当各自提供有效收款收据及银行凭证。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4.1在本协议书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查询证明文件。
4.2在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且受让方完成本协议下核准款支付义务后,双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股份交割的全部文件资料。
4.3标的股份过户并支付全部余款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4.4双方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关税务、工商等变更手续。
4.5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完成日的过渡期间,转让方应当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受让方。
4.6标的股份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4.7在过渡期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转让方原则上不再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实施利润分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8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转让方应确保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保持本协议签署时的状态,不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程修订(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需调整的除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
(2)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护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和商誉,不得提议或同意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全部或部分业务;
(3)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通过增减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方式变更资本结构;
(4)除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分红、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除外)、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
(6)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对目标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现有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会计制度或政策;
(8)不得采取与本次交易目的不一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9)不得授予他人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资产的权利,或就转让目标公司股份、资产寻求、提供要约,签署相关协议或参与相关谈判;
(10)督促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持正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5.1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5.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承诺: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已就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3)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上市公司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材料)和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不动产均无抵押、查封的情形,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受让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4)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5)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有义务协助百花医药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审批/备案(如需)事项。
(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快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0)在本协议书签署后,转让方应当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加以处置。
(11)确保过渡期间内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维护百花医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除百花医药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利用股东地位违规从事可能导致百花医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12)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承诺: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本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3)保证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集合资金、委托资金等潜在委托投资人的情形。
(4)保证已就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5)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7)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书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10)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1)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配合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2)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4以上双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书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5.5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保密
6.1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书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书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很必要的信息。
6.2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6.3双方应与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务。
6.4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7.1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2本协议书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7.3如目标公司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实质性障碍,受让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受让方。
7.4如果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向其发送违约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则视为该方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7.5若本协议下股份转让失败因受让方违约所致,转让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8900万元,转让方有权于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扣留受让方应付的违约金金额。
7.6若本协议下股份转让失败因转让方违约所致,受让方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8900万元,转让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以及转让方应付的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
7.7若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款,转让方有权根据受让应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本条项下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直至受让方向转让方足额支付该等股份转让款、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但若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款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失败的,受让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第7.4条计算。
第八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8.2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8.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为避免疑义,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经一方要求,另外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效力
9.1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0.1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10.2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根据新的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
10.3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10.4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就协议项下的本次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治理安排、表决权放弃等条款)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协议书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5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不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或其他机构的最终裁决确认任何条款或条件为无效或不可抗行,双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10.6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10.7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书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10.8如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不能最终完成或本协议解除,则为本次股份转让失败,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
(1)双方签订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协议之日;
(2)任何一方重大违约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失败的,经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
(3)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
(4)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不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10.9若本次股份转让失败非因任何一方重大违约原因所致,转让方应当在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
第十一条 税费承担
11.1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2对于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双方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通知
12.1本协议书一方向他方发本协议书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通知在送达之日生效。
12.2通知以专人送达的,送至本协议书指定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5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
12.3本协议书项下的通知应送达如下通讯地址:
……
12.4如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变更通知送达他方之前,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分别各持一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双方之前相关协商内容与本协议书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股份转让顺利推进并最终实施完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发挥产业协同,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产业竞争力与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4.金华聚新及其控股股东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未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事项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内容。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6-019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正在筹划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现相关事项已明确,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一、股票停牌情况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正在筹划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721,证券简称:百花医药)自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停牌期间,上述事项仍处于筹划之中,公司控股股东正与相关方积极推进本次事项的各项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进展情况及复牌安排
2026年4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聚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9,525,08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金华聚新,金华聚新接受该等转让。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亿元,折合人民币11.19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为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三、风险提示
上述控制权变更事项尚需取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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