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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7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41.00万份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36.68元/份

  4、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41.00万份,行权价格为236.68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237.08元/份。其中首次授予241.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4人,预留授予59.00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23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6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二、本次向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7日

  2、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36.68元/份

  4、 首次授予对象和数量:

  本次授予对象共34人,授予数量2,410,000份,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有效期: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8、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中,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若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但低于目标值(Am),按上表所示相应确定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未能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行权比例(Z)。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S、A、B、C、D 五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5)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Z)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237.08元/份调整为236.68元/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预计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410,000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78.18元/股(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91%、24.65%、22.81%(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362%、1.3033%、1.3339%(分别采用2026年4月7日1年期、2年期及3年期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20%(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平均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26年—2029年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相同。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买卖公司股票。

  六、激励对象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3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本次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向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 年股票期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3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410,000份,行权价格为236.68元/份。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注销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4.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6.300万份调整为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同时,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将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82.8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其中首次授予386.3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94人,预留授予96.575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11月6日,公司完成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详见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登记人数为294人。

  二、 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前述3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5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6.300万份调整为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

  三、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80.99-0.4=80.59(元/份)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行权价格事项,公司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注销该3名离职员工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0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及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9、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2、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

  1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5、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16、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2025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18、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991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7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13,991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9日上市流通。

  19、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34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280股调整为488,746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7人调整为81人,预留部分231,613 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7,534股。

  二、 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对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3.26-0.4=12.86(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2,160 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 股调整为 1,555,4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二、 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对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1.95-0.4=31.55(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回购价格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等,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237.08元/份。其中首次授予241.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4人,预留授予59.00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23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6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二、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2026年4月1日,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37.08-0.4=236.68(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4月7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杜铁军、董事李国强、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 3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6.300万份调整为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原80.99元/份调整为80.59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原237.08元/份调整为236.68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410,000份,行权价格为236.68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总经理杜铁军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三、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41.00万份,行权价格为236.68元/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向3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股票期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3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4月7日为授予日,以236.6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41.00万份。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出席会议委员:

  杨汝岱                     曾献君                     田华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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