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26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授权,公司于近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支行(以下简称“长乐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以及长乐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36号),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62,049,857元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9,235,965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9.20元,募集资金总额362,049,828.00元,扣除以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786,294.00元(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17,741,847.58元,其中以自有资金支付2,955,553.58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263,534.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8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于近日在长乐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长乐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35106510008,截至2026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支付购买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方伟州、陈轶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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