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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3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6-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曼石油”)本次为四川中曼和中曼电气分别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阿克苏中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申请3,300万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中曼钻井和中曼装备集团分别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为四川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中曼电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阿克苏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1,694.19万元人民币;公司为中曼钻井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中曼装备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500万元人民币。(均不含本次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债务人名称:四川中曼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四川中曼1,000万元人民币、中曼电气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3,3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四)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名称: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中曼钻井1,000万元人民币、中曼装备集团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三、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四川中曼和中曼电气、全资子公司阿克苏中曼、中曼钻井、中曼装备集团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四川中曼、中曼电气为公司全资孙公司,阿克苏中曼、中曼钻井、中曼装备集团为全资子公司,且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求。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5,603.7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78%。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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