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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9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曲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123,381,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7,284,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8人,代表股份6,096,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1人,代表股份6,105,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8人,代表股份6,096,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3%。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5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5%;反对41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7%;弃权105,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28%;反对41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3%;弃权105,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84,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4%;反对42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4%;弃权75,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40%;反对42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93%;弃权75,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24,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4%;反对55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弃权102,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8,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87%;反对55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4%;弃权102,8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9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8%;反对475,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弃权108,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92%;反对475,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04%;弃权108,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0%;反对449,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2%;弃权100,9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78%;反对449,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5%;弃权100,9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4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4%;反对546,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0%;弃权85,9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16%;反对546,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3%;弃权85,9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3%;反对57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8%;弃权87,4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50%;反对57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4%;弃权87,4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和钱嘉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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