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9,4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95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 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邮储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7、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950万元期限为九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29,10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注:东部超导股东中,致鼎兢业和致鼎慧忠为东部超导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其他股东为东部超导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对其股权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回购义务,故未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9,400万元
保证范围:①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③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④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5、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永鼎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 《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95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苏州鼎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鼎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子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末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4)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满宣布的提前到期日。②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公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③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5、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苏州永鼎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6、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95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7、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三)《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76,282.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9.1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211,192.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8.17%。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告正文第三部分提示的相关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上述三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换手率分别为10.51%、12.75%、15.95%,高于日常换手率,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26年4月9日,公司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分别为824.62、151.99,公司所处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静态市盈率、滚动市盈率分别为28.25、24.95注1。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涨幅较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注1 数据来源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index.com.cn。
(二)公司于 2026年3月3日披露了《永鼎股份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5),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619,9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为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履行完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控股股东的减持风险。
四、 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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