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情况概述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Foresight US BidCo, Inc.(以下简称“Foresight US”)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osber亚洲”)的100%股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iru?a亚洲”)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以下简称“东方精工(荷兰)”)拟向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以下简称“Foresight Italy”,与Foresight US合称“交易对方”或“买方”)出售其持有的Fosber S.p.A.(以下简称“Fosber集团”,与Fosber亚洲、Tiru?a亚洲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完成交割。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上市公司、东方精工(荷兰)和买方已经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2026年4月9日完成本次交易的交割并履行了各自应当于交割时完成的各项义务(包括交付相关股份证书、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账簿等交割文件)。自交割时起,买方已经成为持有Fosber集团100%股权、Fosber亚洲100%股权以及Tiru?a亚洲100%股权的股东,上市公司和东方精工(荷兰)不再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同时,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Fosber亚洲、Tiru?a亚洲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Foresight US已成为持有Fosber亚洲和Tiru?a亚洲100%股权的股东。
(二)交易对价及支付情况
截至交割日,本次交易对价为81,673.36万欧元(不含或有对价)。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欧元
注1:交割日为2026年4月9日,锁箱期为464天;
注2:向Fosber集团管理层支付的交易奖金由598.67万元调整至438.71万元,系考虑了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影响;
注3:Tiru?a亚洲向东方精工偿还贷款的本息合计5,607.53万元,折算为704.69万欧元;
注4:上述测算不包括或有对价;
注5:合计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截至交割日,Tiru?a亚洲已向东方精工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607.53万元。同时,东方精工为Tiru?a亚洲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已解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对方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以下交割对价的支付安排:
(1)Foresight Italy已将Fosber集团的交易对价67,692.59万欧元全部支付至东方精工(荷兰)银行账户;
(2)Foresight US已将Fosber亚洲和Tiru?a亚洲的交易对价合计13,980.77万欧元全部支付至Foresight US于JPMorgan Chase Bank, N.A., Hong Kong Branch(“托管银行”)开立的并由Foresight US和上市公司共同监管的托管银行账户。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已向托管银行发出《解付通知》,待托管银行完成相关验证和支付流程手续后上述交易对价即可向上市公司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解付。待托管账户资金解付完毕后,交易对方及托管银行即履行完毕与上述交割对价支付安排相关的全部义务。
三、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已经完成。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就不再持有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事宜完成向原备案的商务部门广东省商务厅的报告,并取得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2、在满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交易对方按照约定向上市公司和境外出售方支付或有对价奖励;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4、上市公司根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东方精工及东方精工(荷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将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买方已持有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也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形。截至其报告出具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标的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递交辞呈,由买方任命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其报告出具日,交易各方签署的本次交易协议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其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2、东方精工及境外出售方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将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买方已持有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3、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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