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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3号),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81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25.98元,共计募集资金125,067.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2.81万元。常青科技于2023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作为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负责常青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规守法,信守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5、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制度;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外担保制度;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0、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1、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2025年经营业绩下滑

  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受市场竞争和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2025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所下滑,但仍保持较好的盈利能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5年10月,光大证券向常青科技出具《关于变更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函》,原委托马志鹏先生、成鑫先生为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鉴于公司正在开展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工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马志鹏先生、钱林凯先生。为保证公司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决定委派钱林凯先生接替成鑫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马志鹏先生、钱林凯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                           钱林凯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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