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万达电影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N02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曦女士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75人,代表股份480,945,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8,493,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9人,代表股份32,45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4人,代表股份45,071,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619,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9人,代表股份32,45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7%。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945,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4%;反对4,76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8%;弃权23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4,7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87%;反对5,61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1%;弃权549,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李明诗律师和程其旭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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