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已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1,919.6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2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合计1,991.59万元。江南锻造近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一的《民事调解书》(2026)津0115民初3419号。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作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但天津华建现已拖欠货款14,821,911.62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719,348.86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天津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15,541,260.48元;
(2)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8号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2号楼2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3,731,476.8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43,207.45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扬州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4,374,684.25元;
(2)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违规减资的8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被告三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披露。就上述两起案件,公司起诉涉案金额合计1,991.59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案件一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货款14,821,911.62元。关于利息部分,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14,821,911.62元为应付款基数,按实际未付款金额自2026年2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如任一期未足额按时给付,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就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双方其他无争议;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7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6年4月25日前给付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案件二尚在审理过程中,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案件一调解结果,其涉案金额变更为1,482.19万元。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变更为1,919.66万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6)津0115民初3419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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