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513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对《工作函》所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工作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安保险持股比例高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请公司结合历史股份变动情况、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股权比例、股东会投票情况、董事提名及任命情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等,自查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如未变化,请公司审慎论证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分事实材料和依据。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历史股份变动情况
近三年,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6年2月7日披露了《精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实施结果公告》,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于2026年2月6日完成减持,减持后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35,033,3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目前拥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前三名的主体分别为华安保险、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华投资、广州特华)、乔晓辉,其他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持股比例超过除华安保险外的其他股东,且华安保险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三)历次股东会投票情况
李光荣于2005年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安保险于2010年成为公司股东。自2010年以来,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华安保险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从未出现意见相左的表决情况。最近五年,公司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华安保险2024年年报披露,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20%的股份,为华安保险单一第一大股东,李光荣自2016年至今一直为华安保险法定代表人,且李光荣担任华安保险副董事长,华安保险目前无董事长;李光荣自2005年至今历任华安保险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能够对华安保险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华安保险于2026年3月出具声明:“本公司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36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
因此,李光荣能够支配的表决权为6.28%,且能施加重大影响的表决权为9.08%,合计为15.36%。尽管华安保险声明与李光荣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除乔晓辉外,其余股东的表决权分散,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构成及提名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中由特华投资提名的有4名,华安保险提名的有1名,由董事会提名的有1名。2025年11月选举职工董事后,特华投资提名的有3名,华安保险提名的有1名,董事会提名的有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有1名。
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及变动情况如下:
无论是董事会提名的董事还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均产生于公司内部系统,且在公司服务多年,各位董事历次董事会表决均与李光荣提名的董事的意见保持一致。
截至目前,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可以提名3名董事,董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提名的2名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均与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保持一致。因此李光荣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六)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管理层负责研究、论证并拟定决策方案,经董事会审议讨论后,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向实际控制人履行专项汇报程序,经实际控制人确认同意后,由管理层组织实施与执行。公司最近五年重大决策、再融资及对外投资项目,例如2020年9月发行可转换债券、2022年11月的非公开发行、2023年4月员工持股计划、2023年6月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及2024年10月控股子公司常州恒丰特导对越南投资均由管理层负责前期调研、分析论证、方案起草,董事会负责对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审议、讨论与把关,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慎评估,由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使最终审核确认权,把控公司整体发展方向与重大风险,保障公司战略目标一致性与股东整体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综上,李光荣能够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表决权合计为15.36%,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不谋求控制权,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远低于李光荣的实际支配比例,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结合董事提名情况、公司股权分散现状、股东会投票情况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机制,认定公司李光荣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七)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取得并查阅了精达股份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查阅了精达股份相关公告,了解精达股份历史股份变动情况、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查阅了精达股份董事选任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了解精达股份董事提名情况;获取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在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李光荣能够实际支配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表决权合计为15.36%,结合董事提名情况、公司股权分散现状、前十大股东中华安保险及乔晓辉均不谋求控制权、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的情况下,李光荣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认定公司李光荣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二、请公司核实华安保险、乔晓辉等重要股东是否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及具体措施。如不谋求控制权,请上述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具体包括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有效期限及约束条件、承诺是否可撤销等。在此基础上,请公司进一步论证相关承诺对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华安保险和乔晓辉的承诺表明其不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和可能性
华安保险于2026年3月19日出具承诺:“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为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明确投资定位,本公司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1.在持有精达股份股票期间,不以直接增持、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增持精达股份的股票;2.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自持有精达股份股票以来,除精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外,华安保险在精达股份历届董事会中未提名超过1名以上的董事。
截至本回复日,华安保险向公司委派有1名董事。华安保险于2026年3月出具声明:“本公司支持精达股份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等,且不侵害本公司合法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未来36个月内,若存在对精达股份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外部情形,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席位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的稳定。”
乔晓辉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地位及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为维持精达股份的控制权稳定,保障精达股份的正常经营,乔晓辉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1、在乔晓辉持有精达股份的股票期间,不通过直接或协议安排、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增持精达股份的股票,乔晓辉不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成为精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乔晓辉持有精达股份的股票期间,乔晓辉不向精达股份提名董事。”
综上,华安保险和乔晓辉的承诺表明其不具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和可能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具有合理性。
(二)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获取了华安保险、乔晓辉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对承诺内容及形式、有效期限及约束条件、承诺是否可撤销进行分析;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在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分析是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产生影响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华安保险、乔晓辉等重要股东没有谋求控制权的意愿,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
三、请公司结合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债务情况、流动性压力,说明后续是否有减持计划及安排,如有,请公司说明其继续减持后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产生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李光荣及一致行动人债务情况、流动性压力
截至目前,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12个月内到期的主要对外债务本金余额约为8.18亿元,其中2026年6月30日到期的债务本金为2.54亿元,2026年12月31日到期的债务本金为5.65亿元。
除持有的精达股份股票外,李光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资产情况如下:
1、实物资产
2、股权资产
(二)减持计划、安排及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认定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未收到李光荣后续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李光荣表示会积极通过处置名下其他实物资产及股权资产等回流资金,并结合分红、投资收益等优先偿还先到期的短期债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若未来李光荣因债务问题导致持股比例有所降低,公司会根据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层人员构成,结合华安保险的股权结构和李光荣在华安保险影响力、公司股权结构、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做进一步论证。
(三)律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取得并查阅了精达股份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查阅了精达股份相关公告,了解精达股份历史股份变动情况、股东最新持股比例情况;查阅了精达股份董事选任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了解精达股份董事提名情况;获取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了解了华安保险、乔晓辉在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情况;对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李光荣后续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若未来李光荣因债务问题导致持股比例有所降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人员构成现状,结合李光荣在华安保险的持股情况和影响力、公司股权结构、及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做进一步论证。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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