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8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并经核查对象确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因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综上,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操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余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到议案3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议案1 到议案3均为关联议案,拟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加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永、刘建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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