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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8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8日

  至2026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5月7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股东登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2026年5月7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电子邮箱:vmsss@vmaxpower.com.cn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1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29元,共计募集资金199,090.9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434.06万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1,547.27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113.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7,656.8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96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主要原因系未支付发行费用45.23万元(2024年底未支付发行费用57.23万元,本期已支付12万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6日和2023年7月14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8月24日芜湖威迈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和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和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迪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与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700002818银行存款金额18,235,242.03元,理财金额180,000,000.00元;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100003193银行存款金额35,205,592.10元,理财金额65,000,000.00元;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79320078801400003244银行存款金额47,402,575.10元,理财金额100,000,000.00元;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银行账号9990078646780024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银行账号15551719508801)、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20066982)、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银行账号777077291144)、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银行账号338150100100244060)、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761477510251)等账户,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予以注销,相关监管协议予以终止。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为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采取审慎投资策略,力求在稳健中求进,并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除上述项目延长建设期外,未出现其他异常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也无承诺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实际效益。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明细表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迈斯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迈斯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威迈斯2025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威迈斯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4月15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7名,实际参与董事7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5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编制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5年年度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与《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落实股东会的各项决议,认真履行职责,持续规范公司治理。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叶晓东先生、独立董事蒋培登先生、独立董事黄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中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美元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9,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该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2026-0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公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个人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行政管理职务及其行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独立董事津贴拟定为每年税前10万元人民币,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合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44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6-01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董事会同意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19,188,098元变更为419,183,508元,董事会同意公司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0%。

  ●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4、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41万股,占股票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42,095.71万股的0.21%

  5、授予人数:21人

  6、授予价格:12.111元/股

  7、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7月14日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5月6日及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

  3、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7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6、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合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根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5年7月1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13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2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

  (三)部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回购注销处理,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具体如下: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2、实际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4万股,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符合《公司法》《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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