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及金额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刘健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暂定)设立嘉兴光汇富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光汇富星”)。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2.50%;黄治家先生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25%;刘健先生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1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6.50%。
● 本次设立合伙企业系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且未超过3,000万元。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治家先生、刘健先生、张嶂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当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待设立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按照认缴出资金额占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或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不对其最低投资收益作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全部或部分收回;
5、在未来实际经营中,合伙企业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预计投资收益未达标等其他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概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加快构建上下游产业链资源体系,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先生,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刘健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暂定)设立光汇富星。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黄治家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万元;刘健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120万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治家先生、刘健先生、张嶂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黄治家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健先生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过去12个月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以上且未超过3,000万元。
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一) 黄治家
(二) 刘健
上述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三、 其他合作方基本情况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二)其他基本情况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四、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为公司与公司关联人黄治家先生、刘健先生及其他非关联方共同出资8,000万元(暂定)设立光汇富星,属于《上市规则》中的“对外投资”交易类型。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1、新设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嘉兴光汇富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24室-41(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模:8,000.00万元(暂定)
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汇富星尚未完成注册,基金仍在募集期,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完全确定,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入其他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具体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3、关键股东、人员认缴出资比例或任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治家先生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25%;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刘健先生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1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26.50%。公司关键股东、人员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情况。
五、 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各方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定价依据,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本次投资向任何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为,拟对通用智能算法及创新应用、光电子器件与装备、生物科技及相关细分领域的未上市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本合伙企业不排除投资于关联方或其他有限合伙人已经投资或相关联的上述类型的企业),但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定增(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及房地产业务。最终,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形式实现项目退出,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二)合伙期限及存续期
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20年,普通合伙人与合计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决定延长或缩短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基金存续期限为7 年,其中前3 年为投资期,后4 年为退出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本基金经营状况还需延期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中代表全体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一次,每次延期五年。最多延期两次。
(三)基金管理人和管理费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力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投委会决议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负责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投资期内,按合伙企业初始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内,按合伙企业初始实缴出资总额的1%/年收取管理费;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并任命。投委会实行“一人一票、票权平等”的表决机制。只有在全部投委会委员均投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有效的投委会决议并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五)资金托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财产将在一家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指定,托管相关的具体安排由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及/或类似协议进行约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分配本金。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在扣除相应税费、管理费和其他合伙费用等基金的成本费用后,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本金。在全体合伙人投资本金均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剩余资金的,则再继续进行下一步分配(如果没有,则不进行下一步分配)。
2、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全体有限合伙人均按其实缴出资额的年化6%(即门槛收益)分配回收现金中的投资收益。在此阶段,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分配。在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全部年度的门槛收益均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剩余资金的,则再继续进行下一步分配(如果没有,则不进行下一步分配)。
3、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的超额收益”。将全体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的门槛收益总额先除以80%后,将计算得出的数值定义为“模拟的门槛总收益”。普通合伙人按照“模拟的门槛总收益”的20%收取“门槛收益的超额收益”。在普通合伙人的全部年度“门槛收益的超额收益”均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剩余资金的,则再继续进行下一步分配(如果没有,则不进行下一步分配)。
4、向全体合伙人分别分配基金超额收益。剩余资金是基金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中的80%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超额收益中的另外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尽可能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于清算日之前30 日仍未能完成投资变现的,合伙企业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都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一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都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因违约取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如因合伙人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本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此给守约方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实施围绕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产业布局。通过合作方的投资经验及资源优势,拓展新领域,推动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深度融合,形成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进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整体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安全、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合伙企业成立后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伙企业当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待设立后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次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按照认缴出资金额占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或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不对其最低投资收益作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全部或部分收回;
(五)在未来实际经营中,合伙企业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预计投资收益未达标等其他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九、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张嶂为本次拟成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供法律服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治家先生、刘健先生、张嶂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发展方向,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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