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仲裁中财产保全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以下统称为“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402,010,941.70元、退回分红款17,524,099.05元、已发生的维权费用1,234,302.56元,以上请求款项共计420,769,343.31元;同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薛永、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近日收到了上述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
● 鉴于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1.交易概况
2023年公司因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被申请人以及梁金、张宝、张学文持有的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或“标的公司”)合计94.9777%股份,交易对价为1,139,732,770元。其中被申请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公司发行的股份42,741,705股(发行价格为17.26元/股)及现金对价285,320,358.00元。
2.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润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就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即在业绩承诺期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亿元、2.1亿元、2.1亿元,且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累计总和不低于6亿元(含本数)(上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按欣源股份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原则确定)。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根据《补偿协议》,若标的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业绩,则被申请人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总额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为限。补偿方式为,被申请人优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同时应将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无偿返还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3.已实施的利润补偿情况
鉴于标的公司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远低于承诺数,公司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起(第一期业绩承诺期之后)合意逐步开展利润补偿工作。2024年6月,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方式,优先将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双方签署了《关于股份退回之专项协议》,持有公司股份的被申请人将其获得的42,741,705股公司股份以1元的总对价退回,提前向公司补偿了737,721,828.30元(即:42,741,705股×17.26元/股)。
4.应退回公司的分红款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全体股东派发2022年度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0.41元。基于本次交易,被申请人合计获得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17,524,099.05元。
《补偿协议》约定,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因此,被申请人应当退还公司上述分红款。
结合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为保障公司后续业绩补偿债权实现,降低《补偿协议》的履约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通过北京仲裁委向有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本次仲裁暨财产保全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申请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
4.申请时间:2025年12月18日
5.受理情况: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13771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6.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402,010,941.70元;
(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公司支付应退回的分红款17,524,099.05元。
(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公司支付已发生的维权费用1,234,302.56元,包括: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29,302.56元、律师费600,000元。
(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
目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财产保全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仲裁事项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仲裁受理后,公司及时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薛永、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存款、房产、股份或其他财产。法院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条件,对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述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此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不含本次案件)共计30起,争议标的总额约为3,621.36万元,其中,公司起诉0起,被诉(含作为诉讼第三人)30起。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