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为1.99亿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3.26%。根据相关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将视同现金分红。公司以回购方式实现对投资者的权益回报,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74亿元,母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6.72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将视同现金分红。公司2025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为1.99亿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3.26%。公司以回购方式实现对投资者的权益回报,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2.9亿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75.31%,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高于5000万元,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指标如下: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已经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事前审查认可。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1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企业”)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包钢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使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关联交易执行及预计情况
(一)2025年度关联采购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2025年度关联销售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2026年度关联采购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2026年度关联销售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2、公司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3、公司作为承租方当年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六)其他关联交易
2025年度向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期末余额为145,810.0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合计4,061.87万元。
2025年12月31日存入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余额为416,766.06万元,本期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存款利息983.02万元。
预计2026年度向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利息4,000万元,预计2026年度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存款利息1,0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①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②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
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使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原料采选和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原主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化检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补充和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终止了《铁水购销协议》、《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及检化验合同》。2009年,根据本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6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天诚线材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13年3月,公司在完成收购巴润矿业资产后,2017年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终止《矿浆供应合同》;2017年终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铌选矿浆供应合同》。2018年废止与包钢集团签署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新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④《租赁合同》
⑤《焦炭采购协议》
⑥《金融服务协议》
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⑧《资产租赁协议》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a.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白灰、石灰石、进口矿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白灰、石灰石: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
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铁矿石、白灰、石灰石、进口矿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计量
铁矿石、白灰、石灰石、进口矿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b.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钢材产品: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材产品,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②综合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进口业务代理:本公司委托集团公司进口设备、备件、软件及服务等,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结算总金额的2%收取代理费。
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a.根据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2017年8月签订《土地、房屋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租集团拥有使用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预留用地,面积为176,990.00平方米,承租宝山拥有所有权的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88.50万元,办公楼、厂房租赁费用为每年1,640.00万元。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有关资产交割日起,至本公司完成对该部分资产所涉及的厂房、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收购完成,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承租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的白云选矿、巴润矿业和固阳矿山公司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48,017,551.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2.1至3.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0,478.57万元。租赁期限自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间,如购买集团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另行协商租赁终止事宜。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25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为22,404,480.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土地每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一类)、13.2元/平方米(二类),该租金含土地使用税,不含增值税,租金按年度制定。租赁期限自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
b.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该土地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84号,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④租赁合同
本公司与铁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融公司)截止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租赁合同》共47份,租赁期限为二年至五年,租金年利率为2.65%-4.97%不等。租赁期间本公司每3个月付息一次,每3个月或6个月或12个月还本一次,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留购价格对租赁资产进行回购。
⑤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
⑥金融服务协议
本公司于2023年5月与包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到期后,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新的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资金结算与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本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归集资金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日均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22亿元。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同期限贷款所定的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综合授信用信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5亿元。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根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本公司享有以下权利: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财务公司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况,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
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包钢股份六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2023年度交易预计的议案》。明确了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的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及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定价计算公式不变的情况下,每季度首月上旬,公司经理层根据定价公式计算、调整稀土精矿价格并公布,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或补充协议。
⑧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内,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七、相关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包钢集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所控股的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严格按照原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运营。在现行有效的财务公司章程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财务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财务资助的规定,包钢股份承诺公司 2025 年未发生向子公司、联营公司、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或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2026 年不会向持股比例为 75%以下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或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该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所以签订并执行了金融服务协议。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做出的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据较为科学、准确。公司董事会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出发,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了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张昭、王占成、余英武、刘宓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2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简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双方拟续签该协议(有效期三年),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业务。
●公司及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双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了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经与财务公司友好协商,双方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因公司及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4名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议案。本事项已经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因公司与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573275845K
3、成立时间:2011年4月25日
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
5、主要办公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9号
6、法定代表人:邢立广
7、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8、主营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9、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60%;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0%;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拟与财务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范围
协议所指甲方为甲方及其并表子公司。
(二)开展的业务范围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资金结算与收付。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乙方收费不高于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甲方及其所属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归集资金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所属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3、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19亿元。(注:不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且不超过财务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31.92亿元的15%,经测算为19亿元)
4、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乙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贷款业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按照乙方贷款利率确定机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且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综合授信用信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注:2025年-2026年甲方在乙方敞口授信额度为50亿元)。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三)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叁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能够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张昭、王占成、余英武、刘宓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6-01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并结合公司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5年7月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二)变更前后使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等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的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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