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三个月。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对于未满持有期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三个月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对于认购份额,将自2026年4月23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4)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持有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持有期未满的基金份额除外)。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持有期未满的基金份额除外)。
4.2 赎回费率
注:(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2)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定义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6.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6.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本基金每期最低扣款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业务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可自行设定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3)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张妍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不适用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鹏扬稳健融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