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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 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力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力股份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1、已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63.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最终协商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额度,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及银行最终批准确定。在授信额度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

  同时同意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23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本次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在前述原有申请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综合授信业务,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次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8.20亿元,实际使用额度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前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授信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与银行签署上述授信事宜项下的全部法律文件。

  子公司拟于2026年度向以下银行金融机构增加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情况报告如下:

  

  3、本次增加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增加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3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9.58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

  

  2、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3、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4、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5、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

  

  6、杭州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7、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

  

  8、E-P Equipment Europe BV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涉及担保的各方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授信,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提高运作效率,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控制其经营业务和各项资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6,813.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8%;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35,593.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6%。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周   琦       胡伊苹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日

  

  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1、已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63.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具体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最终协商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额度,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及银行最终批准确定。在授信额度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

  同时同意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23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且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本次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在前述原有申请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综合授信业务,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次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8.20亿元,实际使用额度不超过总综合授信额度,前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授信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与银行签署上述授信事宜项下的全部法律文件。

  子公司拟于2026年度向以下银行金融机构增加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情况报告如下:

  

  3、本次增加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公司拟在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时为其提供相应担保,预计2026年度公司增加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2.3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9.5801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等)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

  

  2、中力航空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3、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4、浙江中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5、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

  

  6、杭州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7、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

  

  8、E-P Equipment Europe BV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涉及担保的各方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授信,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提高运作效率,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控制其经营业务和各项资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6,813.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8%;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35,593.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6%。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及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5〕32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规定了“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程文明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出席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注重维护客户、员工、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程文明,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20年7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历年来主要担任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技术顾问;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天佑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

  经自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之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八次董事会会议和四次股东会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在审议议案时,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召开、议事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运作规范。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审议《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子公司运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时刻关注传媒、网络对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听取内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充分发挥监督经营管理、揭示风险问题、推动提升管理的作用,切实以审促改,不懈完善内审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同时,对于报告期内公司业绩表现和审计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重点关注事项,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回应说明与管理建议,督促公司认真研究管理建议并开展管理改进。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认真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通过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和媒体报道,了解公司股东和市场关注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尊重本人的指导意见和合理建议,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本人保持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提供会议资料,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重点事项予以关注和审核,并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6月26日、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5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披露了2024年度及2025年前三季度各季度财务信息,准确披露了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论。

  (三)聘任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多年的会计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能够严格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财务咨询、管理建议等服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议案已事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定合理考虑了相关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薪酬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议案已事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本人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除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年度履职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结评价及建议

  2025年度,本人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程文明

  2026年4月21日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李长安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出席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注重维护客户、员工、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李长安,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021年10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历年来主要担任浙江科技大学珠海科技学院教师。本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

  经自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之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八次董事会会议和四次股东会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在审议议案时,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充分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召开、议事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运作规范。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审议《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子公司运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时刻关注传媒、网络对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听取内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充分发挥监督经营管理、揭示风险问题、推动提升管理的作用,切实以审促改,不懈完善内审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同时,对于报告期内公司业绩表现和审计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重点关注事项,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回应说明与管理建议,督促公司认真研究管理建议并开展管理改进。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五)与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认真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通过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和媒体报道,了解公司股东和市场关注的事项。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尊重本人的指导意见和合理建议,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本人保持联系;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提供会议资料,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重点事项予以关注和审核,并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6月26日、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5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披露了2024年度及2025年前三季度各季度财务信息,准确披露了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内控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论。

  (三)聘任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多年的会计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能够严格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财务咨询、管理建议等服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议案已事先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定合理考虑了相关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薪酬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议案已事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本人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除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年度履职的其他重点关注事项: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结评价及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李长安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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