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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6-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林杰”)于2026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文件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25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马丽清、曹晴股票来源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解锁部分,并于2026年1月9日非交易过户至个人名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 梁少红、马丽清、曹晴、邵鹏、侯军玲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自查期间,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思林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文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或自查报告,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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