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朋泽贸易”,与杉杉集团合称“债务人”)于2025年3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6年4月15日,债务人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26年4月17日向鄞州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6年4月21日,杉杉集团收到鄞州法院送达的(2025)浙0212破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鄞州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表决设置了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各组表决情况如下:职工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户,出席会议1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收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户,出席会议2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2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10户,出席会议110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98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89.09%,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74%;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2户,出席会议72户,表决同意的债权人56户,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77.78%,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55%;出资人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6户,出席会议6户,表决同意的出资人4户,所代表的出资金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85.60%。上述各表决组中,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已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资人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组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经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且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及出资人的认同。现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鄞州法院已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摘要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本次重整计划所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朋泽贸易合计持有杉杉股份股票492,276,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皖维集团”)将通过直接收购股票和保留股票一致行动的安排合计控制债务人持有的21.88%杉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或与债务人达成一致行动。若本次重整成功,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皖维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能否顺利执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皖维集团尚需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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