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6-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2号),同意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8亿元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16,861,826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06.75元,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25.5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用人民币8,425,473.41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344,447.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8,230,004.6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12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开户手续、与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全部法定及约定程序与手续等。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易冲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中介机构费用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员顾问主办人贾明、田正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1204号)。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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