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564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函》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函》所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逐项落实。现就有关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第一题、媒体报道称,东方金信存在股权冻结且为被执行人,其主要股东所持标的股份也存在冻结情形。公开资料显示,本次股权出让方石棋玲所持股份亦存在冻结情形。请公司:(1)补充核实标的公司及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案由、案件背景、诉讼金额、诉讼进展、冻结期间及进展等情况;(2)补充核实标的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及相关案件进展;(3)全面梳理标的公司各类资产冻结、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充分评估资产冻结和诉讼事项可能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等情形;(4)补充核实标的公司股东是否存在预计行使股权回售权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回复】
(一)标的公司及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诉讼案由、案件背景、诉讼金额、诉讼进展、冻结期间及进展等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标的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情况均已裁定解除,外部第三方网站信息滞后未及时更新,标的公司正在积极与第三方网站沟通消除前述信息滞后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 回购股权纠纷
2021年12月,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科基金”)按照投前27亿元估值向标的公司投资了20,000万元;2022年12月,北京国创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创新能源”)按照投前34亿元估值向标的公司投资了15,000万元。根据前述投资协议的约定,标的公司2023年12月31日前未能提交合格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或2024年12月31日前未能合格上市,标的公司及其创始股东(即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三人)有义务回购中电科基金及国创新能源持有的股权。
2023年12月4日,标的公司与中电科基金、国创新能源等签署了《终止协议》,约定标的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赎回权条款自该协议签署日自始无效,相关投资人股东享有的标的公司回购权利终止;创始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回购义务于标的公司正式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受理之日的前一日终止。
2023年12月4日,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与中电科基金、国创新能源等签署了《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标的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标的公司创始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回购义务恢复执行。
因标的公司未能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IPO受理通知书,国创新能源、中电科基金分别于2024年10月、12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履行回购义务,并对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申请了冻结的保全。
针对国创新能源的保全申请,2024年1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8民初61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针对中电科基金的保全申请,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8财保1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以及王伟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兆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
2025年12月30日,国创新能源、中电科基金及其跟投平台扬州乾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乾益”)与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签署了《股权回购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由王伟哲、杜伟杰、石棋玲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宽限期至2026年2月28日)按照投资本金回购前述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30%。和解协议签署后,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了(2024)京0108民初61184号之二、(2025)京0108民初1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在本次交易协议签署前知悉前述情况,经内部研究后判断该等回购对标的公司本身没有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权回购纠纷已通过和解方式结案,上述股份冻结均已解除完毕。
2、 劳动纠纷
李建极因与标的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于2024年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京海劳动人仲字[2024]第6129号裁决书,裁决标的公司支付李建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1万元。标的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京0108民初4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标的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1万元。标的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京01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诉讼期间,李建极申请了财产保全((2024)京0108财保256号),申请冻结标的公司持有的广西兆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金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判决生效后,标的公司履行了判决,但李建极未及时向执行局撤回执行申请,标的公司向执行局提供付款凭证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2025)京0108执12891号《结案证明》,确认标的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就此结案。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履行完毕并已结案。除广西兆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尚在办理工商解冻过程中,其他股权冻结均已在工商系统中解除完毕。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纠纷
因东方金信天津分公司员工王宝贤等6人入职前曾任职于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公司”),南大公司于2021年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报案,主张该等人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于2023年1月移送检察院起诉。2023年1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津滨检刑不诉[2023]915号)。
2023年2月,南大公司又以东方金信、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及相关员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京73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东方金信、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及6名员工的银行存款合计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东方金信、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及其员工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基于此,东方金信及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东方金信持有的苏州东方金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东方金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西兆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海南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西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权被相应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因管辖权异议,本案被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东方金信在招商银行账户、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继续冻结东方金信持有的山西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财产的价值总额,以5000万元为限。
2025年4月30日,标的公司及其员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超额保全财产申请书》,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超额保全的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案情的了解,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4)京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标的公司及其员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继续冻结标的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4200万元的银行存款,解除超出部分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东方金信天津河西区分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解除东方金信持有的广西兆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东方金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海南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苏州东方金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山西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的冻结。至此,本次诉讼所涉及的所有股权冻结均已解除。
2026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本次诉讼就此了结,标的公司向南大公司支付和解款,彻底、终局性地解决本案所有与双方相关的争议、纠纷及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4)京民初 14 号之六),本次诉讼正式结案。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涉及的股权冻结均已裁定解除,除山西东方金信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尚在办理工商解冻过程中,其他股权冻结在工商系统中均已解除完毕。
(二) 补充核实标的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及相关案件进展
标的公司曾主要因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未及时执行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涉及的需执行金额合计约213.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 全面梳理标的公司各类资产冻结、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充分评估资产冻结和诉讼事项可能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等情形
1、 标的公司各类资产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大运村支行、浦发银行富力城支行、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的三个银行账户项下合计6,823.56万元的资金处于冻结状态,具体如下:
注: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该等案件为标的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其中,招商银行大运村支行的5000万元资金冻结系基于南大公司与标的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4)京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标的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4200万元的银行存款,解除超出部分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但因法院系统技术问题,尚未对超出金额的冻结完成变更,因此目前因南大公司案冻结的金额仍为裁定变更前的5000万元。2026年4月7日,标的公司已与南大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署了《和解协议》;2026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初 14 号之七),裁定解除标的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后续法院执行局将解除对于前述5000万元资金的冻结。
除南大公司案件外,其余资金冻结主要系基于劳动纠纷及采购合同纠纷的诉前保全,部分已结案,部分案件标的公司尚未收到诉讼及立案材料。
除前述银行资金冻结外,目前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2、标的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已立案的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除上述已立案的未决诉讼外,标的公司还存在部分诉前保全的案件尚未立案,涉及冻结的金额较小,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资产冻结和诉讼事项可能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等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涉及股份相关的冻结均已裁定解除完毕;标的公司目前涉及的未决诉讼事项及资产冻结中,金额较大的主要系标的公司与南大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纠纷,目前该案件已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案,法院已出具解除冻结的《民事裁定书》,后续法院执行局将解除该等资金冻结;剩余案件主要系劳动合同及采购合同纠纷,涉及金额相对较小。因此,上述资产冻结和诉讼事项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6年3月末,标的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47亿元,均存放于商业银行;其中,除因前述纠纷导致6,823.56万元资金暂处于冻结状态外,其余资金均为可随时支取的自有资金,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截至2026年3月末,标的公司流动比率1.91、速动比率1.70,即使扣除前述冻结资金,标的公司流动比率1.66、速动比率1.45,不存在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的情况。
(四) 补充核实标的公司股东是否存在预计行使股权回售权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根据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电科基金、国创新能源、龙岩鑫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兵国调(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数金人工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乾益已与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代表石棋玲签署投资人所持股权的30%的回购协议,回购数量合计为295.7310万股。
石棋玲回购上述股东的资金来源于其对外出售股份所得。石棋玲在本次交易中以27.94元/股的价格(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20亿)向公司出售210.6955万股,同时在本次交易后以同等价格27.94元/股向其他新增8名股东累计出售311.3977万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上述回购的股份之外,目前标的公司股东不存在其他预计行使股权回售权的情形,标的公司也不存在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情形,标的公司的经营不存在重大风险。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及主要股东的股份冻结均已裁定解除,目前标的公司被冻结的资产系部分银行资金,合计金额为6,823.56万元,其中主要系南大公司案涉及5000万元资金冻结,标的公司已在法院调解下与南大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并结案,法院已出具解除冻结的《民事裁定书》,后续法院执行局将解除该等资金冻结。根据标的公司2026年3月末的资产负债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紧张、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的情况。股份回购方面,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已与相关投资人股东达成合计295.7310万股的回购协议,不存在其他预计行使股权回售权的情形。因此,标的公司的经营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二题、请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共同投资等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
【回复】
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共同投资等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共同投资等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博亚”)与标的公司及相关股东存在如下资金往来:
上述资金往来的原因如下:
2026年2月6日,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并与石棋玲等东方金信的3名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为打消标的公司的顾虑,同时避免上市公司被主张违约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于2026年2月12日向东方金信提供了一笔3000万元的借款,作为上市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的履约保证。2026年2月27日,公司向东方金信支付了增资款后,同日标的公司向青岛博亚及时偿还了上述借款。
同样,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石棋玲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按照前述方式于2026年3月13日向石棋玲提供2,800万元借款作为履约保证。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打错至标的公司的账户,标的公司收到后于当日立即退还了前述款项。青岛博亚于次一工作日2026年3月16日重新向石棋玲提供了2,800万元的借款。2026年3月27日,公司向石棋玲支付了股份转让款后,同日石棋玲偿还了上述借款。
除上述资金往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及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情形;双方不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性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共同参股投资、合伙经营等共同投资情形。
综上,除上述因本次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标的公司及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共同投资等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
第三题、请公司全面、充分评估前述事项可能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造成的影响,全面自查核实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和重大风险事项,并依规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本次交易协议签署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股权冻结在司法层面均已裁定解除,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预计行使股权回售权的情形;就标的公司与南大公司的纠纷,标的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已在2025年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南大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标的公司大概率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次交易协议签署时标的公司正在积极推动案件终结,与南大公司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截止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结案,涉及的资金冻结也已裁定解除);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就前述发生在本次交易协议签署前的事实情况,公司在协议签署时已充分了解,经公司内部审慎研究后,认为前述事项的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决策。
尽管前述事项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仍有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本次投资存在较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经自查,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协议安排、承诺事项或重大风险隐患。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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