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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岭南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066.47万元(含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未含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或“原告”或“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被告一”或“被申请人一”或“项目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或“被申请人二”或“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送达了(2025)粤1971民初354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限被告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4524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199452405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1日起,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的标准计至2025年5月8日,从2025年5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199452405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9日起,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从2024年12月20日起,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的标准计算至2025年5月8日,从2025年5月9日开始,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05%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24382.12元。

  (三)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一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87883.64元(其中受理费1082883.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已预付1087883.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被告二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87883.64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5日、2025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5)。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原告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3546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19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354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354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一在《连平县 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15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9年为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办理的上述项目贷款在建设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东莞中院作出公司对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如若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公司需面临履行清偿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追偿。若项目公司的业主方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依法向项目公司所有的应收账款的业主方追偿。

  本次为终审判决,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岭南           公告编号:2026-035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的《立案通知书》(万住建建管立通字〔2026〕第020号),公司涉嫌违法转包被立案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一、 基本情况

  2019年6月,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对“万安县沿江路北延及三馆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公司与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并中标,合同金额约2.3157亿元(公司涉及的合同金额约2.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1.75%。目前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

  二、立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承建的万安县沿江路北延及三馆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涉嫌违法转包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除上述立案调查所涉项目外,公司在万安县无有其他项目。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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