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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悦享臻选三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2026年04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该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指自然月度),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5.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请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986-8888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后续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另行公告或公示,或投资者可详询直销中心电话(022)83865560及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6.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86-8888)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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