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15日通过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七人,公司董事长赵治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林琼芸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4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47,41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3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47,410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66元/股
5、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70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6年4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47,41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7,41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在公司技术研发领域发挥关键力量,将该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是公司提升员工主动性、筑牢人才护城河的核心举措。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6、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3.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3.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 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实际完成率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业绩实际完成率R未达到80%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实施,并根据激励对象当年度的绩效结果进行评定绩效等级。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对于上述情况,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6年4月21日,以授予价格43.6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47,4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
(二)授予价格:43.66元/股
(三)授予数量:347,410股
(四)授予人数:70人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六)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在公司技术研发领域发挥关键力量,将该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是公司提升员工主动性、筑牢人才护城河的核心举措。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6.96元/股(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4573%、23.4760%、22.6787%(深证综指对应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6%、1.29%、1.33%(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54%(2024年申万行业电子-光学光电子股息率)。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4.741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董事,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的确定符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6年4月21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授予价格43.66元/股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47,410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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