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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39        证券简称:永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葛艳明先生购买其持有的江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装备”“标的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前六个月至《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8日至2026年4月14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标的公司董事刘斯明配偶张强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1)刘斯明出具的承诺

  张强强系标的公司董事刘斯明的配偶,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张强强上述交易时间早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亦早于刘斯明获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时间,上述交易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刘斯明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曾以任何形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配偶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并未获知任何永达股份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强强出具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张强强出具承诺如下:

  “1、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5、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标的公司监事方米香配偶袁石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袁石波系标的公司监事方米香的配偶,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袁石波上述交易时间早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动议时间,亦早于方米香获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时间,上述交易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无关。

  (1)方米香出具的承诺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方米香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曾以任何形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2、本人配偶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并未获知任何永达股份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袁石波出具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袁石波出具承诺如下:

  “1、除公开披露文件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永达股份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对市场公开信息、永达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个人资金需求做出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达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永达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或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5、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永达股份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法人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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