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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融资租赁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4日、2026年3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2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6-014)。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材料”)

  成立日期:2015年4月10日

  注册资本:115,514.705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饶媛媛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厂房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废旧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的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环保工程的设计与开发;对环保行业、电池行业投资;贵金属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国轩材料95.2260%股权,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国轩材料4.7740%股权。

  国轩材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国轩材料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国轩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国轩”)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兴无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大道11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锂离子电池的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制造;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庐江国轩100%股权。

  庐江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庐江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科宏”)

  成立日期:2021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109,722.222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洋河路111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国轩科宏82.0253%股权,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国轩科宏9.1139%股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轩科宏8.8608%股权。

  国轩科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国轩科宏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国轩科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成立日期:2015年4月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

  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国轩”)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272,501.6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平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1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桐城国轩73.3940%股权,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桐城国轩20.6935%股权,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桐城国轩5.9124%股权。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桐城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桐城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

  注册资本:142,613.69445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葛道斌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充电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唐山国轩70.1195%股权,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唐山国轩15.0153%股权,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唐山国轩14.8652%股权。

  唐山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唐山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唐山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国轩”)

  成立时间:2023年3月16日

  注册资本:157,416.00248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孟令奎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白马峰路与金家寨路交叉口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金寨国轩63.5259%股权,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金寨国轩36.4741%的股权。

  金寨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金寨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对金寨国轩拥有绝对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确保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金寨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219,673.9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与宜云路交界处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国轩91.0440%股权,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宜春国轩6.3971%股权,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国轩2.5589%股权。

  宜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宜春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宜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锂业”)

  成立时间:2021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欣亮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区工信大道36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产资源的收储、开采、选矿加工、研发、生产与销售;来料加工、矿产品收购与贸易;其他矿产资源产业投资与管理;工业级碳酸锂、电池级碳酸锂、硫酸锂等锂电池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水稳层等建筑原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红砖、机制砖、瓷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锂矿尾泥及碳酸锂尾渣处理及利用;其他建材产品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宜丰锂业38.60%股权,宜丰锂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宜丰锂业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宜丰锂业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宜丰锂业系宜春国轩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锂业”)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宜春国轩锂业38.60%股权,宜春国轩锂业其他股东宜春宜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润轩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员工持股平台,宜春新锐融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其合伙人之间签署的《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无法为宜丰国轩锂业提供同比例担保。宜春新锐融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将其持有的宜春国轩锂业股权对宜春国轩锂业及其子公司融资授信担保风险承担责任,并承认公司对宜春国轩锂业及其子公司拥有绝对生产经营管理权。综上,在担保期限内公司对宜丰锂业拥有绝对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宜丰锂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滁州国轩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国轩”)

  成立日期:2023年4月4日

  注册资本:111,111.111111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清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六安路599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滁州国轩90%股权,合肥信智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滁州国轩10%股权。

  滁州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滁州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合肥信智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滁州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1月6日

  注册资本:54,197.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3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产品及设备、节能型光电产品、电子产品、锂电电源、电动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以上项目危险品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青岛国轩92.2550%股权,合肥信智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青岛国轩7.7450%股权。

  青岛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青岛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合肥信智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青岛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0105110798150001、20260105112498150001、20260105112298150001、20260105111798150001)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债务人一: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债务人二: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债务人三: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债务人四: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务人一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理、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等签订的合同。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相关《借款合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和《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债权,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合同二:债务人二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理、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等签订的合同。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相关《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债权,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合同三:债务人三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理、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等签订的合同。

  主合同四:债务人四与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理、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等签订的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主合同二、主合同三及主合同四,担保合同担保的最高融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人民币4,000.00万元、人民币4,000.00万元和人民币4,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60327GR3412321)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7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合同》(2026年司保字26G047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6年司贷字26A12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庐农商(莲花)行最高额保字2026第11780号)

  债权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庐农商莲花行流借字2026第1780号)。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6202600000011)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01311110003保)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受信人: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01311110003号《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7、《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40686100YBDB2026N00B)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HTZ340686100LDZJ2026N00B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8、《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S03(高保)20250025)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TS03(融资)20250025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9、《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金保字第2038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寨支行

  债务人: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

  10、《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信六银保字第2675180D0467-a号、(2026)信六银保字第2675180D0479-a号)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

  债务人: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信六银贷字第2675180D046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主合同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信六银贷字第2675180D0479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主合同二,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和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CDBYH2025066)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受信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编号为NCSXYH2025033《综合授信协议》以及双方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1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江银宜分保字第67498490-617-01号)

  债权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江银宜分借字第67185326-61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C14(高保)20260026)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小蓝支行

  债务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NC14(融资)20260026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融资额度余额)为人民币14,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14、《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2026)L004)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丰国轩锂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36(2026)L003的《综合授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7,5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1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滁中银贷保字024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债务人:滁州国轩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16、《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QDLX-YYT2026033101-0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

  债务人: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PSBCQDLX-YYT20260331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9,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9,248,110.39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5,825,460.24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4.86%。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9,235.5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9,258.02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在上述授权金额及期限内,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亿元。近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控股子公司

  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积极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满足市场对新型锂电池的需求,同时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充分借助战略资本的资源优势,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江苏国轩”)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南京六合区新智合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新智合能”)。近日,公司与新智合能、江苏国轩在江苏南京签署《关于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及《关于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控股股东与投资方计划向标的公司共同投资用于支持标的公司“新型锂离子电池(20GWh)智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项目建设,其中公司分两期投资30,000万元,投资方分两期投资200,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投资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决策权限内,已经公司经营层决策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需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江苏国轩新型锂离子电池(20GWh)智造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型锂离子电池(20GWh)智造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项目分期建设,拟自开工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二、标的公司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1年6月25日

  3、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张巍

  5、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须湖路8号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苏国轩100%股权。

  9、江苏国轩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增资主体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六合区新智合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3、成立时间:2025年10月29日

  4、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东路8号六合科创园B2栋402室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9、关联关系:公司与新智合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新智合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系基于江苏国轩的技术实力、市场定位、当前发展状况、发展潜力、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计报告》(中兴华专字(2025)第020386号),截至2025年6月30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343,650,963.62元。本次增资价格按照审计报告中所确定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增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343,650,963.62元。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以1.3020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投资方拟分两期共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153,606.4907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6,393.5093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控股股东拟同时分两期共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23,040.9736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6,959.0264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五、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投资方:南京六合区新智合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增资金额

  本次增资价格按照《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投资方以1.3020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投资方拟分两期共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153,606.4907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6,393.5093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一期增资:投资方第一期增资总额为10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76,803.2454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3,196.7546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控股股东确认,其在投资方第一期增资的同时,按照相同的投前整体估值,向标的公司增资15,000万元,其中人民币11,520.4868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79.5132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二期增资:投资方第二期增资总额为100,000万元,其中人民币76,803.2454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3,196.7546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控股股东确认,其在投资方第二期增资的同时,按照相同的投前整体估值,向标的公司增资15,000万元,其中人民币11,520.4868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479.5132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

  2、交割前提条件

  各方确认,投资方向公司支付其应缴付的第一期增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已完成第一期增资中其需要缴付的全部增资价款(即15,000万元人民币)的缴付并完成工商备案为前提条件,投资方向公司支付其应缴付的第二期增资价款以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已完成第二期增资中其需要缴付的全部增资价款(即15,000万元人民币)的缴付为前提条件。

  3、 增资款项用途

  各保证方(即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承诺并保证:公司收到增资价款后,将确保该等增资价款用于新增投资“新型锂离子电池(20GWh)智造基地项目”以及其他经投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

  保证方就标的公司在2027年度至2035年度(即“业绩承诺期”)内的新增业绩(“业绩承诺指标”)向投资方承诺如下:

  单位:亿元

  

  为免疑义,新增业绩指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需要扣除贸易类收入)与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之间的差额,即如新增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需要扣除贸易类收入)与2026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之间的差额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承诺新增营业收入,即视为该会计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达成。

  新增营业收入由标的公司聘请经投资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执业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以确认,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如果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所承诺的业绩承诺指标,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调整后公司估值对投资方予以现金补偿(即“现金补偿”),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标的公司在当期的实现新增营业收入/标的公司在当期的承诺新增营业收入)×投资方已实际支付的增资价款本金×(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20%×N÷365)-控股股东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其中:N为从交割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现金补偿款之日止的天数。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现金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退回。

  2、回购

  当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回购事件”),即触发现金回购,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和/或标的公司(“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回购权”):

  (1)第一期交割日后7年内标的公司未能实现合格IPO(合格IPO系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经投资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且上市交易)的。为免疑义,第二期交割后自第二期交割日起重新计算前述时限;

  (2)持股期间,标的公司在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单体资产负债表口径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在2年内未能降至70%以下;

  (3)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意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实现营业收入未达到对应年度业绩承诺指标的60%;

  (4)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严重违反交易文件或拒绝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重大义务(为避免疑义,前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和/或控股股东进行标的公司的财务造假、偷税漏税,标的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等);

  (5)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为本次增资提供之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发生重大偏差,或公司、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

  (6)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资金占用、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由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故意而造成的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

  (7)标的公司现行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标的公司丧失或者无法继续取得运营现有主营业务的必要经营资质;

  (8)标的公司出现可能影响投资方权益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风险或清算事件、金融机构贷款违约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9)标的公司未经投资方同意实际控制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变更”是指(i)公司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重大资产(包括将公司的全部或重大知识产权出售或独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或(ii)公司合并、重组或并入任何公司或实体,致使在该等合并、重组或并入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在该等交易完成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所持有的股权不足50%;

  (10)未经投资方同意,标的公司的注册地址自南京市六合区搬离的。

  投资方所适用的回购价款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投资方所持要求回购之股权对应实际支付的增资价款本金×(1+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20%×N÷365)-投资方已实际自标的公司取得的分红款-控股股东已向投资方支付的全部现金补偿款金额,其中:N为从投资方支付该等增资价款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2)投资方发出回购书面通知之日前最近一期经投资方认可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标的股权全部股权权益价值的评估值×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权比例。

  3、公司治理

  第一期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应设五(5)名成员,均由控股股东委派产生。若后续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一(1/3),则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董事会改选程序;改选后董事会仍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控股股东委派四(4)名董事,投资方有权委派一(1)名董事( “投资方董事”)。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审议范围、议事规则及决策机制均按照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及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标的公司的股东会由现有股东和投资方组成,是标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各股东应按照在标的公司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六、本次增资扩股暨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布局,有助于补充江苏国轩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加速其在新能源锂电池行业的产线开发与市场拓展,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其快速稳健发展。新智合能作为战略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链资源整合等方面具备显著优势,本次合作将为江苏国轩注入资本动能与战略资源,助力其新能源锂电池业务快速开发,进而深化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公司本次放弃江苏国轩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结合江苏国轩自身发展需要和资本运作规划的综合考虑。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国轩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苏国轩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行业竞争加剧、技术研发不及预期、市场拓展受阻等风险,进而影响其经营业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关于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2、《关于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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