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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6-1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么同磊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2人,代表股份167,59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7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63,355,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2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0人,代表股份4,37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2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逐项审议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139,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5%;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64%;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9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6%;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83%;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94,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7%;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1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06%;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1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8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9%;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13%;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来源、资金总额、拟回购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8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9%;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13%;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35,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反对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7%;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82%;反对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1%;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事项》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7,08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9%;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13%;反对3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弃权2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莫彬炜、孟柔蕾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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