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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接D318版)

  (上接D318版)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杉杉股份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任何本次权益变动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杉杉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本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本人买卖杉杉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杉杉股份,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杉杉股份的股票。”

  上市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至2025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说明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8、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杉杉股份股票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杉杉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3、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询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杉杉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 777 号杉杉大厦 28 层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林飞波

  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的9:30-11:30,14:30-1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吴福胜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3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宋天邦             严家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刘  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3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余志远           刘民昊           沈 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吴福胜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3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吴福胜

  签署日期:2026 年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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