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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6-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于2026年4月20日与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于2026年4月21日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9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和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 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豫光

  

  (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SH18(融资)20260001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5、最高债权额: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净额捌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债权人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6、债权发生期间:2026年4月16日至2027年3月30日。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三年。

  (二)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是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LARR2606400013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即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

  5、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本金最高额:即保证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的金额不仅包括最高不超过等值(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金额)120,000,000.00的本金及其产生的所有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所有应偿还债务。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晚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年恒银沪综字第0007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实际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含前述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5、主债权: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26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80,000,000的最高本金余额,及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8、保证期间: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已经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担保金额未超过《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披露的担保额度,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7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9%;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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