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6-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微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4.6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6月19日至2026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披露了《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投”)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总股本的1%,即6,261,453股。
2026年1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21日,上海创投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261,453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海创投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减持计划实施、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巽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1)第一次减持
上市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了《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巽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鑫投资”)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总股本的2%,即12,522,906股。
2025年11月15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1月13日,巽鑫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522,906股, 减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2)第二次减持
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披露了《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巽鑫投资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期间,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总股本的2%,即12,522,906股。截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巽鑫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巽鑫投资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减持计划实施、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中微公司
2025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上市公司拟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期间内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于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内回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 096, 273股。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微公司(688012.SH)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微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以及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中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公司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累计减持不超过2,096,273股已回购股份。
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公司累计减持已回购股份2,096,2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减持计划实施,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中微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作出如下声明: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该等人员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声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尹志尧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尹志尧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中微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6日披露的《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5-026)及于2026年1月9日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6-007)中的减持计划所进行的减持。上市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5-048)及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6-013),对本人减持中微公司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本人在自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别系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及因本人已从外籍恢复为中国籍,为依法办理相关税务的需要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余峰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余峰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庄宇峰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庄宇峰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胡潇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胡潇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程雯婕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程雯婕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朱琳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朱琳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刘李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李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本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李端祯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李端祯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中微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亦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中微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中微公司股票,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中微公司股票;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中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中微公司。”
9、朱力昂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朱力昂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中微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亦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中微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中微公司股票,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中微公司股票;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中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中微公司。”
10、吴帅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吴帅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中微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亦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中微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中微公司股票,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中微公司股票;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中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中微公司。”
11、刘晓霖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刘晓霖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中微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亦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中微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中微公司股票,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中微公司股票;
4、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中微公司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中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中微公司。”
刘晓霖的配偶王敏文出具书面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刘晓霖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刘晓霖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微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6-034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3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4168号中微临港产业化基地60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志尧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刘方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3.01议案名称: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2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3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4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5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6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7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锁定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8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过渡期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9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0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1议案名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2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3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4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发行对象、金额及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5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6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锁定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7议案名称: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4、 议案名称:《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5、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6、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8、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9、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 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1、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2、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12-33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6、7、9、10、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尹志尧需回避表决议案3、6、7、9、10、11;丛海需回避表决议案6、7、9、10、11;陈伟文、何奕需回避表决议案7、9、10、11;拟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9、10、1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琦、黄素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12 股票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6-036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微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对公司股票交易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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