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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何会用错会计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未来应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与理解,全面审视自身收入确认处理方式,建立长效财务合规责任制度,并重视外部审计意见,筑牢合规底线。

  ■ 韩 昱

  近年来,上市公司用错会计方法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出现过公司“扎堆”更正会计差错的情况。不乏有公司因此受到监管警示、处罚。

  具体来看,这类差错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方法上,常见情况是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下错用总额法。在会计实务中,总额法与净额法是企业确认收入的两种主要方式,简单来说,总额法是按交易全额确认收入,净额法则仅确认佣金或差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已明确二者的适用规则,同时,监管部门也发布了多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等,进一步细化实务判断场景与认定标准。

  2025年末,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可见,相关交易收入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企业从事相关交易的身份。《通知》还指出,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用一个例子说明更便于直观理解:供电公司A从国家电网购入高压电,经自有设备变压、调配后为港口运营供电,过程中不发电、不储电。公司A与国家电网按主管部门指导价结算电费,向用户按当地市场化标准收费。在这种情形下,公司A应按照收款总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扣除购电成本后的净额确认?

  事实上,由于商品“电”瞬时转移的特殊性,商品转移给用户前,公司A承担的供电质量与损耗风险属于服务责任,对电价自主定价空间也有限,其分配过程只是一种“分流”,并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依据收入准则,应该按净额确认收入。

  可以看出,收入确认问题是会计实务中的难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运用,对上市公司而言涉及其收入规模问题,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会用错总额法与净额法,而且往往是“滥用”总额法?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出于给财务报表“美颜”的驱动。企业希冀通过总额法做大营收,提升“表面规模”,不当使用总额法也成为某些公司虚增收入的常见手段。

  例如,近日被摘牌的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退”),其违规行为之一就是通过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进行“美颜”。在这类业务中,立方退及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却采用了总额法核算,而不是按净额确认。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立方退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约2.1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高达39.10%。

  另一方面是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的“失灵”。内部财务核算审核等机制流于形式,或是内控流程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导致企业运营中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关键会计判断环节缺乏有效约束。同时,也存在业务端与财务端“脱节”的情况,二者信息割裂,业务模式、交易实质无法完整准确传导至核算环节,导致明显不符合总额法的交易场景,也未能被及时发现纠正。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未来应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与理解,全面审视自身收入确认处理方式,建立长效财务合规责任制度,并重视外部审计意见,筑牢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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