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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6-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7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股份35,668,6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12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3,206,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96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62,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62%。

  (3)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00人,代表股份2,462,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62%。

  3、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7%;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7%;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1,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5%;反对9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5,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23%;反对9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7,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15%;反对10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7,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15%;反对10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张建军、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7%;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7%;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22,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8%;反对14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6,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84%;反对14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8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7%;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1%;反对9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1%;反对9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张建军、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96,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9%;反对37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66%;反对37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0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8,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反对149,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2,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19%;反对149,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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