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ST达华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7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2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6、7、8、9、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达华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陈融圣,男,时任ST达华董事长、总经理
张高利,男,时任ST达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景雨,男,时任ST达华董事、财务总监
曾忠诚,男,时任ST达华董事、总经理
黄启清,男,时任ST达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达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达华、陈融圣、张高利、王景雨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曾忠诚、黄启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日,ST达华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ST达华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迟至2026年3月27日才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落款日期2026年3月28日),对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披露。
2、ST达华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达华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3、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达华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ST达华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7日,ST达华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达华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陈融圣作为时任ST达华董事长、总经理,签署案涉重大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陈融圣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年与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高利作为时任ST达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管子公司福米科技,未组织和协调公司及时披露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作为时任福米科技财务总监未对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张高利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2021年与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景雨作为时任ST达华董事、财务总监,知悉或应当知悉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王景雨签字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2021年与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曾忠诚作为时任ST达华董事、总经理,知悉案涉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未督促公司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组织公司对子公司处置与福米产业园相关项目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曾忠诚签字保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启清作为时任ST达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阅年度报告过程中关注到ST达华2023年对子公司青岛融佳处置事项,但未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作出专业审慎的判断。黄启清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达华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曾忠诚、黄启清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了相关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对陈融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对张高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
对王景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曾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对黄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已于2026年3月3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达华智能”变更为“ST达华”。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1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等相关公告。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会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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