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青岛厚纪恒浩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的份额,标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12,130万元,本次出资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基金4.12%的合伙份额。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事项目前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和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投资发展规划,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同时拓宽公司参与前沿科技发展的渠道,协同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战略,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张刚强、梁斌、王耀军、林初然、易小虎、孙天淼、田阳、青贝壳科技(陕西)有限公司、王勤、蔡洪兴、黄世专、金涵晨、苏州火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佳豪、史佳悦、江苏金瓴投资有限公司、邓均声、周光南、曾令岳、赵梅兰、宋煜、孙恺、周久伟、肖翠英、孙建忠、张兵、聂新、蒋维超、广西泰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熊黎、林钰皓、聂潮、周才洪、张昕、吴海燕、英爽共同签署了《青岛厚纪恒浩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认购标的基金的份额,占标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12,130万元的4.12%。
(二)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其他基本情况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是一家专注于科技创新领域成长期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人执行人记录,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暂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除合伙协议等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文件外,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有限合伙人
1、张刚强
2、梁斌
3、王耀军
4、林初然
5、易小虎
6、孙天淼
7、田阳
8、青贝壳科技(陕西)有限公司
9、王勤
10、蔡洪兴
11、黄世专
12、金涵晨
13、苏州火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董佳豪
15、史佳悦
16、江苏金瓴投资有限公司
17、邓均声
18、周光南
19、曾令岳
20、赵梅兰
21、宋煜
22、孙恺
23、周久伟
24、肖翠英
25、孙建忠
26、张兵
27、聂新
28、蒋维超
29、广西泰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熊黎
31、林钰皓
32、聂潮
33、周才洪
34、张昕
35、吴海燕
36、英爽
(三)经查询,上述各合作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 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合伙企业及其管理、运营的权利归属于普通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行使。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且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有利的情况下,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所投股权等财产。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及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管理费及开发费用
(1)管理费由本合伙企业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管理费一次性支付。在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到达本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将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8%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3)开发费用由本合伙企业直接支付给管理人。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为计算基础,按2‰的年费率计收开发费用,一次性收取五年共1%。基金运营超过五年的,亦不再额外收取。
自本合伙企业登记为研微(江苏)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开发费用。
4、投资收入的分配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本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现金(为投资款分期支付或支付本合伙企业费用等而预留的合理金额除外)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确定的分配基准日进行分配,对分配基准日前尚未分配的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进行分配。
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首先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将普通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比例而应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各有限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比例而应得的投资收入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1)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计算回报收益率。回报收益率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的收益率(年化单利),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若回报收益率小于等于年化单利6%,则收益全部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4)若回报收益率超过年化单利6%,则全部收益的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全部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
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则将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
(三)投资范围
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直接投资于研微(江苏)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若对研微(江苏)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指投资协议签署,支付投资款等)之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管理人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投资决策程序,变更投资标的除外),则在不能实现投资目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应当进行清算并向各合伙人原路径退还实缴出资。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持有该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该投资基金份额,亦未在该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投资金额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张刚强、梁斌、王耀军、林初然、易小虎、孙天淼、田阳、青贝壳科技(陕西)有限公司、王勤、蔡洪兴、黄世专、金涵晨、苏州火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佳豪、史佳悦、江苏金瓴投资有限公司、邓均声、周光南、曾令岳、赵梅兰、宋煜、孙恺、周久伟、肖翠英、孙建忠、张兵、聂新、蒋维超、广西泰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熊黎、林钰皓、聂潮、周才洪、张昕、吴海燕、英爽共同签署了《青岛厚纪恒浩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认购标的基金的份额,占标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12,130万元的4.12%。
(二)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范围
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直接投资于研微(江苏)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若对研微(江苏)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指投资协议签署,支付投资款等)之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管理人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投资决策程序,变更投资标的除外),则在不能实现投资目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应当进行清算并向各合伙人原路径退还实缴出资。
(四)合伙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合伙型基金的募集资金划入本合伙型基金的托管户后托管人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资金划入托管户之日起满七年之日止,其中投资期1年,经营期(即退出期)6年。经普通合伙人决议,可以延长经营期两次,每次经营期可延长一年。根据适用法律,尽管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本合伙企业仍将作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而继续存在,直至其依照本协议或适用法律被完成清算为止。如有特殊情况,以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准。
(五)项目变现和现金分配的时间安排
对已经上市的项目,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项目所有股权锁定期已满之日至二十四个月内择机卖出,开始首笔卖出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将知会有限合伙人。
放弃上市或未能上市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及时实施回购,或者对外转让。
可供分配现金应于相关款项到达本合伙企业账户后尽早分配给合伙人,原则上不得晚于相关款项到达本合伙企业账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为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事项目前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和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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