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2 证券简称:宏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号
公司股东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2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博英”)持有公司股份5,290,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1%),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81,94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
2、公司股东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工科技1号”)持有公司股份1,146,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71,43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1%);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2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工科技2号”)持有公司股份646,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1%),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46,61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1%)。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东莞博英以及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5%以上股东
1、名称: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股情况:东莞博英持有公司股份5,290,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1%)。
(二)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1、名称: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2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持股情况:宏工科技1号持有公司股份1,146,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宏工科技2号持有公司股份646,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博英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的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东莞博英拟减持不超过781,94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实际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其他说明:东莞博英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持有人自身的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宏工科技1号拟减持不超过971,43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1%),宏工科技2号拟减持不超过646,61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实际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其他说明: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东莞博英在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东莞博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东莞博英合伙人罗才华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莞博英合伙人余子毅、何小明、邵国华、袁超、唐进、陈舜珍、汪谢、骆清文、姜伟、张轶、邓永昌、吴元元、方承源、李先杰、李大进、顾奇锦、易丽、罗泽华、李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莞博英的合伙份额。
(4)东莞博英合伙人李鑫承诺:自本人取得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莞博英的合伙份额。
除上述承诺外,东莞博英无其他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东莞博英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东莞博英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2、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证券进行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无其他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宏工科技1号、宏工科技2号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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