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26号公告。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27号公告。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28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适时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30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基础报价利率(LPR),担保方式为信用。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上述借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上述3.30亿元贷款额度在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资金业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的资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开具期限6个月以内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等综合业务。额度释放后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原额度同时终止,具体事宜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29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30号公告。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6-031号公告。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R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R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R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R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2026年1月13日,包玺芳女士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提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董事会接受辞呈。(公告编号:2026-004号)
2、经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一致同意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告编号:2026-004号)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1)公司于2026年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告编号:2026-002号)
(2)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公告编号:2026-008号)
(3)截至2026年3月9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
(4)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22,595,898股于2026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于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宏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瑞筠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R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R 否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1,29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8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8人,授予价格为4.59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日。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授予价格为6.20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10、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主要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14、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16、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19、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4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3,994股。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拟实施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3、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49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11,2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原符合激励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中,9人于第一、二个限售期内因主动辞职、个人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表数据剔除了该9名失去激励资格人员。
3、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本次解除部分限售股票。
4、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4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且已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1,294股,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及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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