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授予日为 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8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8人,授予价格为4.59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日。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授予价格为6.20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10、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主要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14、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16、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19、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4%。
(二)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在公司任职,在2024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282股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在公司任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199股按照此条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鉴于本次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的80%,其余20%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25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024年11月 28 日,公司实施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5 年6月24日,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5 年11月11日,公司实施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故公司应对本次所涉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59-0.055-0.077-0.05=4.408 元/股。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预计为330,626.45(不含利息)元。
综上所述,由于个人主动辞职失去激励资格、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408元/股;由于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408元/股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其他说明
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回购注销期间内,若公司进行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4.408-0.111=4.297元/股。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预计为322,300.78(不含利息)元。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5,006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2024年度、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情况,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及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股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595,898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4,864,268股增加至527,460,166股,注册资本由504,864,268元增加至人民币527,460,166元。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评价为“合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75,006股,公司总股本将由527,460,166股变更为527,385,160股,注册资本将由527,460,166元变更为527,385,16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为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95,89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2.66元。截至2026年3月9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95,89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6年3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20,555.75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4日出具了《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6]23704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20,555.75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工程、设备款等。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中包含截至2026年3月9日公司已背书未到期,但自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58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3,357.29万元,该等承兑汇票支付额需待票据到期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进行了鉴证。本次拟置换金额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1,039.12万元,截止2026年3月9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2.83万元(不含增值税)。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先期投入作如下安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0,608.58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0,555.75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52.83万元。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6]23704号),并认为:“ REF 公司简称 \* MERGEFORMAT 东方钽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钽业截止2026年3月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6]2370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3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2、各提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3、特别决议事项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0
4、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单独计票的提案:以上全部提案。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无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进行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除现场登记外,公司还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1日,上午9:30-12:00,下午15:00-17:0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注:
1、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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