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2026年1月,奇台恒众投资建设的400MW风电项目已正式全容量并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奇台恒众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2.绵阳爱众发电所属的泗耳河一级、二级水电站因政策性原因关停,2026年3月,绵阳爱众发电与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签订了《平武县泗耳河一级、二级水电站退出补偿协议书》,补偿总金额为2.42亿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所属水电站按要求清理退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元。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3月
编制单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蔡松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图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景云
(三)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26-028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相关方达成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爱众资本”)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爱众资本向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联合”)支付股权投资成本11,160万元、合理收益9,487.79万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合理收益(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支付债权投资成本30,311.02万元、合理收益10,742.45万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合理收益(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其中500万元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剩余债权投资成本中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以上截至2024年9月30日合计61,701.25万元。
和解方案:公司及爱众资本与西藏联合已达成和解,爱众资本以41,530万元的价格收购西藏联合持有的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瑞光”)62%股权及债权,公司就爱众资本欠付的前述款项及逾期利息(若有)向西藏联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以47,446.35万元的价格收购西藏联合持有的的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瑞光”)72.75%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5年度报告已根据甘肃瑞光实际股权价值、债权可收回分析,同时结合甘肃瑞光就下属主要项目临夏瑞光诉临夏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和解进程,综合判断预计甘肃瑞光未来可回收金额和淄博瑞光股权收购价值,对西藏联合起诉爱众资本可能的损失预计负债6,000万元,最终该诉讼影响金额以行政诉讼和解/判决结果为准。后续和解具体执行情况、甘肃瑞光行政诉讼和解/判决情况、淄博瑞光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公司影响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及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爱众资本2024年11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甘01民初502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025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01民初502号,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一审判决后,公司不认可判决结果,并不认为爱众资本对甘肃瑞光负有收购义务。2025年9月,上诉人爱众资本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2026年1月6日,公司收到甘肃高院送达的(2025)甘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2026年3月5日,爱众资本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6)甘01执3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兰州中院受理西藏联合的执行申请,冻结、划拨爱众资本银行存款相应金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执行阶段相关方达成和解
公司及爱众资本与西藏联合就前述诉讼事项达成了和解,具体为:爱众资本以41,530万元执行收购西藏联合所持的甘肃瑞光62%股权及债权,公司就爱众资本欠付的前述款项及逾期利息(若有)向西藏联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以47,446.35万元的价格收购西藏联合持有的淄博瑞光72.75%股权。
202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西藏联合起诉爱众资本要求收购甘肃瑞光诉讼案件和解方案的议案》。
(二)和解协议签订情况
目前,相关方已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西藏联合;乙方:爱众资本;丙方:甘肃瑞光;丁方:公司
2.和解原则
(1)甲方同意由乙方收购其持有的丙方62%的股权,以及甲方向甘肃瑞光、临夏瑞光、邢珩、丁文弢的全部借款所形成的债权(简称“标的债权”),以上收购总计价格按照4.153亿元执行。
(2)甲方同意由丁方收购其持有的淄博瑞光72.75%股权,收购价格为4.744635亿元。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兰州中院申请中止执行甘肃高院判决书,而由协议各方(包括本协议附件中的相关方)按照本和解协议及其附件协议的约定执行,协议各方均同意在兰州中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
3.乙方收购甲方所持丙方62%的股权及标的债权本息,付款期限为:
(1)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30%,即12,459万元;(2)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20%,即8,306万元;(3)在本协议生效后27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20%,即8,306万元;(4)在本协议生效后36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30%,即12,459万元。
4.丁方自愿就乙方欠付的本协议项下甘肃瑞光的股权和债权总额4.153亿元及逾期利息(若有)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
5.甘肃瑞光股权过户、债权转让通知。(1)甲方应在收到前述第一笔转让价款(即全部转让价款的30%)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所持丙方62%股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过户登记,乙方应给予配合。(2)因有关机关要求解除丁文弢所持甘肃瑞光17.14%股权质押,由此造成甲方担保权益损失及乙方受让甲方该债权的损失。协议各方同意:①前述丁文弢所持甘肃瑞光股权价值2000万元已在交易作价中扣减,最终以有关机关处置的金额为准。届时处置金额高于扣减金额的,由甲方按照二者差额向乙方退返转让价款;届时处置金额低于扣减金额的,由乙方按照二者差额向甲方补足转让价款。处置金额差额自处置金额确认之日起15日内支付;②若有关机关明确要求不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则扣减款全额返还给甲方。(3)协议各方确认,甲方债权投资成本中包含甲方对丙方、临夏瑞光的债权投资全部本息;乙方收购甲方标的债权后,形成丙方、临夏瑞光欠乙方的债务。
6.丁方以47,446.35万元收购甲方所持淄博瑞光72.75%股权,具体收购条款另行签订协议。
7.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含协议附件内容)在协议各方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含附件相关方签字盖章),并经丁方股东会批准担保事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25年度报告已根据甘肃瑞光实际股权价值、债权可收回分析,同时结合甘肃瑞光就下属主要项目临夏瑞光诉临夏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和解进程,综合判断预计甘肃瑞光未来可回收金额和淄博瑞光股权收购价值,对西藏联合起诉爱众资本可能的损失预计负债6,000万元,最终该诉讼影响金额以行政诉讼和解/判决结果为准。后续和解具体执行情况、甘肃瑞光行政诉讼和解/判决情况、淄博瑞光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公司影响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及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26-037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安爱众”)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1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6,66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472%。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16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426,66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472%。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7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三)2024年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项获得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广安市广安区政府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相关规定完善程序后组织实施。
(四)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2024年1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07)。
(七)2024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9)。
(八)2024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九)2024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实际向169名激励对象授予2,939.720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及调整情况
(一)调整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采取与自身历史业绩水平纵向比较和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方式确定业绩目标水平。(一)选取的同行业企业或者对标企业,均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考核办法中载明所属行业范围、选择的原则与依据及对标企业名单。(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中规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上市公司或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由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资产重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3.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样本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样本”。
(二)对标企业调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90家同行业企业以及23家对标企业中11家企业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业绩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等情形,导致数据具有不可比性,予以剔除。具体情况如下:
1.甘肃能源(000791.SZ):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甘肃能源在2024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6.00%股权。交易完成后,甘肃能源主营业务由2022年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营收占比分别为66.43%、23.30%、9.36%)变更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营收占比分别为69.80%、17.14%、8.79%、3.78%)。
2.廊坊发展(600149.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113.20%,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3.赣能股份(000899.SZ):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605.75%,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4.江苏国信(002608.SZ):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5,291.77%,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5.华电国际(600027.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约4,804.26%,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6.大唐发电(601991.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约1,205.20%,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7.浙能电力(600023.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约为524.01%,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
8.华能国际(600011.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175亿元,净利润增长额遥遥领先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时也远高于其历史年度经营数据最高值,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9.兆新股份(002256.SZ):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约为-532.26%,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10.华银电力(600744.SH):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定比2022年,其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565.98%,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11.惠天热电(000692.SZ):业绩偏离幅度过大。其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022.41%,相关数据具有不可比性。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4年3月2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3月19日届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1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9,426,66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472%。
四、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6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426,66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47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一栏中不含不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
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鉴于《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中部分同行业及对标企业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业绩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等情形,相关数据已不具备可比性,剔除相关对标企业依据充分,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剔除11家对标企业。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1)广安爱众已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原因、内容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对标企业后,广安爱众相关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广安爱众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广安爱众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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