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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摘要来自于可持续发展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议题的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相关事项,投资者应当到www.csisolar.com网站仔细阅读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全文。

  2、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报告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

  (1)是否设置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是,该治理机构名称为_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_[提示:请完整列示治理体系组成机构]   □否

  (2)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是,报告方式及频率为一年一次____  □否

  (3)是否建立可持续发展监督机制,如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是 ,相关制度或措施为_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和评估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与重组事项,推动中长期规划实施;同时牵头公司可持续发展与ESG 战略的制定与监督,审核可持续发展报告,评估相关风险与机遇,确保战略落地与可持 续发展目标协同推进。_   □否

  3、利益相关方沟通

  公司是否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并披露:√是 ?否

  

  4、双重重要性评估结果

  

  注:根据本年度双重重要性议题分析结果得出,对公司不具有重要性的议题包括社会贡献、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但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进行详尽披露,无需进行解释说明;对公司不适用的议题包括科技伦理、尽职调查、平等对待中小企业,已在报告中进行解释说明。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1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盘活公司存量资产,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Co.,Ltd.(以下简称“THSM”)拟将部分生产设备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阿特斯集团,股票代码:CSIQ,以下简称“CSIQ”)的子公司CSI 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Thailand) Co.,Ltd.(以下简称“SSTH”),交易金额为2,804.04万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盘活公司存量资产,THSM拟与关联方SSTH签订合同,公司委托洲蓝(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生产设备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交易涉及的HJT硅片设备分为HJT硅片原始设备及HJT硅片技改设备,其中,HJT硅片原始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804.04万元,另外HJT硅片技改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因硅片技改设备为2026年完成建设,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技改设备的交易对价按其原始投资成本确定。故依据HJT硅片原始设备评估结果和技改设备原值,经交易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设备转让的交易对价为2,804.04万元。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3、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二、 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关联方)

  

  关联关系:关联方为公司控股股东CSIQ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根据关联方的财务和资产状况,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泰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降低整体经营成本,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THSM拟与关联方SSTH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泰国工厂所持有的HJT 硅片生产设备出售予公司控股股东CSIQ的子公司SSTH。本次拟出售的设备为公司泰国子公司的HJT硅片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该设备主要来源于THSM工厂的现役产线,包括制绒机等生产设备。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THSM的HJT硅片设备于2023年建设投产,其中本次转售部分设备投资金额为4,005.72万元,该设备线计提的折旧1,285.05万元,暂无减值准备,此次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公司将该批设备出售至CSIQ子公司SSTH。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公司委托洲蓝(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中HJT硅片原始设备标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洲蓝评报字【2026】第22号》评估报告。根据该等评估报告,本次出售设备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为保证定价公允性,公司委托洲蓝(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HJT硅片原始设备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洲蓝评报字【2026】第22号》评估报告。另外HJT硅片技改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因硅片技改设备为2026年完成建设,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技改设备的交易对价按其原始投资成本确定。故依据HJT硅片原始设备评估结果和技改设备原值,经交易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设备转让的交易对价为2,804.04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市场惯例。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将由THSM与SSTH共同协商确定,合同金额为2,804.04万元。(具体以实际协议为准)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买方:CSI 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卖方:Canadian Sola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Co., Ltd..

  (2)交易标的及价格:

  卖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出售、转让并交付HJT硅片原始设备、HJT硅片技改设备,该设备主要来源于卖方工厂现役产线,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804.04万元。

  (3)支付方式及期限

  分期支付:收货合格后60天内支付30%,120天内支付30%,150天内支付剩余的40%。

  (4)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的,应承担违约金十万美金,并赔偿卖方或卖方在境内外的关联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买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外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交易涉及关联方向公司支付款项,CSIQ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该公司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降低整体经营成本,进一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应对措施,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新增的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目前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中介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和技改设备原始投资成本为基础协商确定,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经营成本,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泰国子公司出售部分闲置生产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22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情况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振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拟承做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李玲女士,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玲女士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玲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顾轩女士,202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顾轩女士2015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徐海峰先生,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徐海峰先生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徐海峰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9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380万元。2026年度的审计收费将结合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参考拟定。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6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16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1.15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目前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1.1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2,836.88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4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1.1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1,891.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1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43.7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33.94亿元,流动资产375.62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0.93%、2.56%、1.60%。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3.57%,货币资金为114.69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个人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述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在回购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暂无直接通过个人增减持股份计划。在上述期间若直接通过个人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目前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直接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6)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开立两个回购账户,本次使用B886404609账户进行回购。

  2、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2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特斯”)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以下简称“CSIQ”)及其关联方2025年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截至2025年期末,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为63,709.61万元,占用资金余额为63,787.35万元(含利息);

  ●本次资金占用原系A股上市主体的下属子公司,因业务运营需要,公司在持有期间通过资金拆借方式向其提供日常运营资金,相关拆借在A股上市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属于内部资金往来,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5年12月,公司进行了海外业务重组,将三家境外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按市场公允价格转让予控股股东CSIQ控制的合资主体。股权交割完成后,三家境外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转变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即“其他关联方”),原本属于内部资金往来的拆借余额,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A股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上述债务人已书面承诺:将于本次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6年5月27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2025年度上述合计金额63,787.35万元的全部占用资金以及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以维护A股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本次资金占用形成的背景和原因

  为实现公司在美国市场业务长期参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最大程度保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5年底对美国市场业务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美国市场业务调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本次资金占用原系A股上市主体的下属子公司,因业务运营需要,公司在持有期间通过资金拆借方式向其提供日常运营资金,相关拆借在A股上市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属于内部资金往来,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5年12月,依据上述海外业务重组方案,公司将三家境外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按市场公允价格转让予控股股东CSIQ控制的合资主体。股权交割完成后,三家境外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转变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即“其他关联方”),原本属于内部资金往来的拆借余额,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A股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另外,本次海外业务重组涉及主体多、跨境协作复杂、时间紧等客观因素,导致了公司未及时提醒资金拆借关联公司尽快清偿拆借资金和管理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将以本次事项为教训,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和对相关部门的后续教育和培训。

  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承诺的解决方案

  公司对本次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并推进偿还工作。现就本次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及相关承诺事项说明如下:

  (一)承诺在本次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2026年5月27日之前)完成全部资金占用偿还及期间产生的利息。

  公司已与相关债务人沟通,债务人已书面承诺:将于2026年5月27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2025年度上述合计金额63,787.35万元的全部占用资金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确保A股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将跟踪资金回流进度,督促受让方严格按承诺时间偿还占用资金,并根据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配合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回流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偿还过程合法、真实及完整。

  (二)举一反三,强化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公司将以本次事项为戒,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1、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日常监控: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月度自查+季度报告”机制,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定期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加强董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培训:公司将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法务、董办等关键岗位人员接受关于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与履职能力。

  三、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如在前述承诺期限内不能及时完成相关资金的清偿,公司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就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偿还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通过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方式,披露资金回流进展,主动接受全体投资者、监管部门以及各中介机构的监督。

  公司就本次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加快推进资金偿还工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6-02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18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鹿山路348号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储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8日

  至2026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加拿大CSIQ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6年5月14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5129

  电子邮箱:investor@csisolar.com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联系人:章理琛、赵文暄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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