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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767,271.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832,728.52元,该金额与募集资金验资时点核定的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发行费用实际支付调整所致,差额资金留存在超募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于2023年4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6-00002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申港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港证券对江盐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江盐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安 超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申港证券对江盐集团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港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及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指定安超、王东方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申港证券作为江盐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江盐集团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申港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江盐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及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调查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江盐集团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安 超

  王东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邵亚良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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